隨著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日益嚴峻,國家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相關政策陸續出臺。越來越多的大學畢業生回到家鄉,或在家暫時失業,或成為村官,或在農村中小學任教,或自主創業。出現了壹些新的問題,比如不能享受村民待遇,沒有編制,沒有發展空間。這些新問題關系到返鄉高校畢業生的切身利益和新農村建設的人才支撐。
政府有責任為歸國大學畢業生解決問題。我們高興地看到,這壹新問題已經引起壹些地方政府的重視,相關部門正在或已經出臺相關政策。
濟南7名返鄉大學生享受不到村民待遇。
“我在外面上了幾年大學,回村後我們就黑了。”陶佳壹直對自己的現狀感到很委屈:“即使是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人回村,娶到村裏的媳婦,領養到村裏定居的孩子,都是村民。我都上了好幾年大學了,怎麽可能連村民都算?”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七賢莊村的三名大學畢業生和與此村相鄰的後龍村的三名大學畢業生分別向村委會提起訴訟,要求享受村民待遇。
妳拿不到所有村民都有的土地補償費,也沒有資格買優惠的商品房。
陶佳1999考入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分校經濟管理系,會計專業。2002年畢業時,他很難找到工作。“像我們學會計的,沒有工作經驗很難找到工作。應屆畢業生怎麽會有經驗?”2002年,他把戶口轉回了原來的七賢莊村。
在家閑了五六個月之後,2002年底,陶佳去給壹個做會計的叔叔打工。半年後,他在壹家超市和壹家私企工作。說起現在的工作,月薪只有幾百元的陶佳說,“除了養活自己,剩下的不多了。”
和陶佳壹樣,2002年,七賢莊村也有三個大學生,分別是麗娜、呂元勛和陳世理,畢業後找工作失敗,最後把戶口轉回了村裏。
“學校開始報到的時候,孩子按照錄取通知書的要求辦理了戶口手續,把戶口遷到了所就讀的大學。戶口遷走後,孩子沒有拿到壹分錢的土地補償款和夥食補助。”陶佳的家人說。
七賢莊村位於濟南城鄉結合部,村民600多人,人口3000多人。由於城區擴建,特別是暨南大學新校區擴建,七賢莊村土地被征用。當時七賢莊村委會將國家下撥的征地補償款分多次發放給村民,分為土地補償費和生活夥食補助兩項。
這4名大學畢業生也以新村民身份前去征收,但村委會以“大學生屬於非農業戶口,畢業後身份發生變化”為由,拒絕對陶佳等4人進行補償。當時村委會主任說:“這是七賢莊村的慣例,這個慣例誰也改變不了。”
2002年秋,七賢莊村委會在村東南角修建了綜合農貿市場,將沿街的經營用房低價出租出售給村民。按照村委會的規定,村民自願申請,得到村委會批準後,每個村民可以購買壹套30平米的營業用房,並享受壹定的優惠價格。然而,陶佳和其他四名已經回村的大學畢業生沒有被納入購房範圍。
村委會認為,4名大學畢業生遷回戶口就不再是村民。
2003年8月,4名大學畢業生將七賢莊村委會告上法庭,請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令其與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村委會於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補發了4人的生活夥食補助,每人500元,土地補償費8000元,並享有認購“經營性房屋”的權利。
庭審中,七賢莊村委會代理人認為,四名大學畢業生均為非農業戶口且已成年,不再以種地為生活來源。至於他們,畢業後會把戶口遷回村裏,這是公安部門戶籍管理的需要。他們不再是本村村民,不應享有征地補償款和生活補助的分配權,也不應享有村民福利房的認購權,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兩個月後,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認為陶佳等四人雖出生在本村,但大學畢業後具有國家幹部身份,不再從事農業生產,也不是本村集體組織成員,不應享有土地補償費等分配權。陶佳和其他人的要求被駁回。
壹審判決後,4名大學生不服,聯名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認為,陶佳、沈小蘭等4人出生在本村,現戶籍仍在本村。他們入學時,戶口遷移並不意味著脫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基於學籍管理規定的壹種行為。大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沒有就業,生活費或學費主要靠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供給。在他們被雇用之前否認他們的村民資格是違法的。因此,4名投訴人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2005年6月5438+2月,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出抗訴。2006年3月24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市中區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此案。
2006年6月10、16日,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七賢莊村委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4名大學畢業生2002年下半年、2003年上半年生活夥食補助費500元。
關於土地補償款問題,再審判決書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土地補償款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能用於發展生產和安排就業,不得挪用或私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農村經濟組織之間因土地補償費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人民法院依法不受理此類糾紛。應當由有關行政機關協調解決。故原審原告要求原審被告支付土地補償款8000元,本院依法不予處理。原審判決將其作為實體處理,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對於原審被告村委會在村東南角修建的管理用房所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依法應由原審被告村委會行使管理權。因此,原審原告請求被告批準購買30平方米管理用房,屬於村委會按照民事程序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法院不予受理。”
上了幾年大學,連選舉權都沒了。
2004年,七賢莊村村委會換屆選舉。陶佳和其他四名大學畢業生來到該村,想行使他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該村拒絕了,因為他們不是“村民組織的成員”。
陶佳問道:“我們在這裏沒有投票權。哪裏能有?”壹時間,村委會幹部無言以對。
林娜的母親說:“孩子們在收到重審判決後不知所措。他們還到法院,要求法官在判決書中確認他們是集體組織的成員,但法官拒絕了。恐怕這些孩子在下壹次村委會換屆選舉中還是沒有資格投票。讀了幾年大學,連最基本的權利都喪失了。”
“這筆錢(指生活夥食補貼——記者註)只有七賢莊的村民才有。既然現在把這筆錢判給了我們,說明我們是七賢莊的村民,也應該享受其他待遇。為什麽我們不能享受別人?”幾個敗訴的大學畢業生無奈地說:“村委會也說了,按照判決,以前的生活夥食補助給了,以後的還是不給。看來得打個官司他們才給我們錢!”
談及這場官司,陶佳說:“那時候我剛畢業,對社會上的壹些事情看不太清楚。我覺得沒必要打這樣的官司,因為其他村可以為畢業的學生解決這些問題。為什麽我們沒有單獨在壹起?”
陶佳壹位律師叔叔說:“學生考上大學,土地還是應該是自己的,是父母種的,養活這些孩子。”
陶佳委屈地說:“國家應該制定詳細的政策。畢業生回村,應該享受什麽,不應該享受什麽,都要寫清楚。當時學生出去讀書,國家要求把戶口遷出。現在他們搬回來了,卻享受不到應有的待遇。”
又壹起訴訟沒有結果。
在與七賢莊村相鄰的後龍村,三名大學畢業生程宗軍、梁和侯珍遭遇了類似的事情。2006年7月,這三名大學生還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村民治療。
程宗軍2001考入煙臺大學輪機工程系,後升本科,2006年畢業。畢業後,因為沒找到合適的工作,就把戶口轉回了村裏。
據了解,從1994開始,後龍村的土地陸續被征收。2006年春,後龍村支付土地安置補償款,程宗軍父親程家祿去村委會索要兒子時遭到拒絕。2006年7月,這三名大學生委托程佳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第壹次起訴被市中區人民法院駁回,被濟南中院發回重審。再審時,法院認為大學生必須有村民資格才能要土地安置補償款,這件事就推給了人大。這個案子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定論。
沒找到工作的程宗軍只好跟著父親做生意。
相關部門會出臺相關意見。
7名返鄉大學畢業生狀告村委會村民待遇在山東並非個案。
據當地媒體報道,山東省壹些村莊規定,在村裏登記的人可以享受村裏的“福利”,沒有登記的人則不能。
有學生家長質疑,既然在老家定居了,就應該劃撥土地,同時享受村民福利。如果他們享受不到,這和不安定有什麽區別?
其實早在1998,山東省農業廳發布的《關於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期的意見》就提出,通過農村考試的大學生,除畢業分配外,保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2004年6月65438+10月1實施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規定,“原戶籍在本村的下列人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
據了解,山東省有關部門將進行調研,並出臺相關意見。
返鄉高校畢業生身份待遇問題要解決。
“表面上看,這是利益沖突,更深層次上,凸顯了改革帶來的新舊價值觀的沖突。”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蔡駿看待暨南大學歸國畢業生狀告村委會要求村民待遇的訴訟。
“在大學生分配制度改革之前,上大學就意味著能‘吃皇糧、包分配、當幹部’。在這種背景下,不讓大學畢業生參與集體經濟利益分配是有道理的。但隨著人事制度改革,國家幹部的範圍越來越小。目前主要包括納入公務員序列的國家工作人員。大學生不是公務員,就不是國家幹部。如果他把戶口遷回村裏,就應該享有村民參與集體經濟利益分配的權利。”蔡駿說。
蔡駿說,在高等教育改革之前,高校不僅不收學費,還會給學生發放生活補貼。所有這些費用最終都由國家承擔。在這種制度下,大學畢業生當然不應該和其他不享受這種待遇的村民競爭。高等教育改革以來,雖然國家財政仍向高校提供大量資金,但學生及其家庭承擔的教育成本也越來越高。學生和家庭越來越將對高等教育的投資視為對未來職業的投資。在這種變化下,大學生接受高等教育並不意味著要放棄參與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村民委員會也不能取消畢業生參與村集體利益分配的機會。
蔡駿說,農村家庭攢錢培養壹個大學生不容易。但可想而知,失去土地的農民家庭,如果享受不到土地補償費和夥食補貼,就要為自己的大學生承擔各種學習費用。在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生畢業後不再走“計劃分配”的老路。比如本案中的幾個大學生,目前都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如果他們現在連村民的待遇都沒有,這可能會讓壹部分人覺得留在農村比上大學劃算。其後果不利於教育的發展,不利於農村人才的培養,不利於農民的真正脫貧。
他建議有關立法和執法機關以此案為鑒,在立法和執法中註意更新觀念,與時俱進,以適應時代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山東大學社會學教授王忠武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與城市大學生相比,農村大學生承受著更大的生存壓力。沒有工作,土地是他們最後的保障,也是他們應有的權利。因此,要努力解決大學畢業生回國後的身份待遇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