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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合同”如何更完美——讀吳江水律師之《完美的合同》

美國著名思想家愛默生曾言:人們嘴上掛著的法律,其真實含義是財富。壹次成功的交易既需要利益的驅使,也需要規則的肯認。雖說合意友來情不厭,知心人至話投機,但利益往來的最初合意並不代表財富預期的最終實現。涉足熙熙攘攘、皆為利來的商場,交易雙方當然要講求情投意合,但也不得不防止朝三暮四。白紙黑字,以可重復再現的方式將交易細節固定下來,這是確認雙方財富預期以可欲方式實現的古老方式。不過,除了錢貨兩清,尚有許多交易目的並非是壹紙僅有時間人物地點事件的簡單協議所能囊括的。在利益關系錯綜復雜的商品經濟時代,壹份完美的合同再也不僅僅是對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等簡單公理的書面宣示,而是對所有與之相關的往來以法律關系的形式加以確認與梳理。  在現代社會,作為最重要的市場交易主體,企業將盈利預期最終轉化成為實質財富的重要手段便是合同。合同的目的不僅僅在於記錄雙方達成的壹致,作為連接相關利益主體的紐帶,其實質在於鎖定各方的利益平衡點。所謂的利益平衡點便是合同當事人在各自交易目的上關於利益互長的***識。要實現這種關於交易目的上的利益互長,那麽壹份合同就並非僅僅使這種***識具有書面上的確定性便可。從確定到實現,合同的產生、變更與消滅都需要被管理。  交易行為其實是企業實現最終運營目標的壹個個節點。從成立,到生效,再到履行完畢,合同條款設計的目的便是確保將預期利益按既定的軌跡輸送往企業,以實現交易目的。此時要求合同的管理實際上是壹個主動推進的過程,而非是壹種被動接受的命令。只有從管理的角度加以統籌,從實現交易目出發,才能將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各種情形的應對貫穿起來,預設環環相扣的事前防控措施,取代單純松散的事後救濟行為,防止出現壹子錯,滿盤皆落索的局面。  那麽,如何實現合同管理呢?其實合同管理的基石便在於合同本文的設計。合同管理依靠的便是完美的合同。所謂管理(manage),簡單而言就是制定、執行、檢查和改進。從實現交易目的的角度講,合同就是壹種關於交易計劃的法律文本。它是後續執行甚至是檢察、改進的基礎。以交易目的為歸宿,作為執行依據的合同在內容上應該具備四個基本功能:鎖定交易平臺、鎖定交易內容、鎖定交易方式、鎖定假定處置。而這四個功能的實現又必須通過具體合同條款的排列組合。但是,僅僅是在交易目的的串聯下具備四個基本功能還不足以形成壹份完美的合同。四個基本功能與條款的排列組合只是框架問題,並未涉及具體內容。如何為壹份具有完美軀殼的合同註入靈魂?這取決於兩個方面的因素:壹是內在質量;二是表達質量。法律關系的三要素無非是主體、客體以及內容。與之相關的便要求主體合格、行為合法、權利義務明確,而為與交易目的相契合,還應要求合同條款具有實用性且能滿足交易需求。在此基礎上,通過文字層面上的推敲以及感官層面上的調整,若能使得結構體系清晰、功能模塊完備、整體思維嚴謹、語言表達精確、版面安排美觀,那麽壹份完美的合同也就呼之欲出。  浙江凱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江水律師之《完美的合同》壹書所展示出來的合同設計制作、審查修改的流程,若能按部就班,誠如其書名,確實看似無懈可擊。但是,正如書中所言:絕對完美的合同或許根本不存在,但相對完美的合同卻是可以做到的,而且完美不是壹個結果而是壹個過程,它依靠的是思維方式的突破和持之以恒的不斷完善。此言盡顯壹名優秀律師特殊知識分子的身份,永遠處於壹種懷疑與批判的覺醒狀態。完美是否便是終點?是否有更完美的合同呢?  法律為何需要被解釋?法律絕非壹成不變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風浪而起變化壹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法律解釋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尋獲其時代問題的答案。誠如薩維尼所言:解釋法律系法律學之開端,並為其基礎,系壹項科學性工作,但又為壹種藝術。  合同的設計與審查首先要符合法律解釋科學性工作的表面特質。從交易目的出發,四個基本功能模塊、適當的排列組合,這壹框架的具備再加上內在質量與表達質量的完善,通過標準化的流程設計、審查,這樣的壹份合同完全可以符合法律解釋的科學性。但是,這樣法律解釋其實僅僅停留在形式的合同管理層面,並未將其完全納入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機制的體系之中。因為,此時的交易目的,其實是未經現有法律規範的考量便作為合同起草與修改依據的。這裏的合規僅限於合同本身,並未包括交易目的本身。如前所述,交易目的作為企業實現運營目標的節點,若納入整個法律風險管理機制中,實際上也是需要進行合規審查。將合同管理看作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機制的壹個形式組成部分,那麽合同管理與整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機制便是貌合神離,其結果便是交易目的的合規審查遊離於整個法律風險管理機制之外。  真正的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在企業運營目標的指引下,根據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稅務管理、公司治理結構等各個方面的需要對交易目的進行合規性審查,以此為依據設計審查合同,這方能實現合同管理的初衷。或許是窘於篇幅有限的欲言又止,又或者是礙於主題延伸的文不對題,《完美的合同》對此雖有察覺但並未深入。若將合同管理與整個法律風險管理機制割裂開來,所謂的合同管理仍舊是徒有虛表。此時的合同管理只是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人在此山中,而未能真正實現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會當淩絕頂,壹覽眾山小應有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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