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掌握全市公安交警工作情況,收集、分析、上報各類情報信息,制定公安交警工作計劃;起草、審查規範性文件和重要會議材料,承擔全市公安交警會議和重大警務活動的協調工作;承擔重要政務活動的上傳下達和相關事項的督辦;辦理NPC和CPPCC的提案和答復;承擔公安統計、保密、機要、文件檔案、史誌編纂、印章管理等工作。
(2)政治工程科
組織交通警察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實施公安交通警察教育培訓;承辦機構編制、人事任免申報、幹部調配、工資福利、勞動保險、表彰獎勵、計劃生育等工作;為支隊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指導和監督公安交警隊伍的思想、工作作風和廉政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協助縣(市、區)公安局交警大隊領導小組管理。
工會按有關規定組建,由政工部門歸口管理。
(3)宣傳教育科
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宣傳活動;開展交警宣傳報道工作;承擔違法駕駛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4)警務督察大隊
負責全市交通警察系統的警務監督;監督支隊民警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保持警惕;監督支隊的警務活動和專項管理;負責承辦和監督全市交警系統查處違法違紀民警的工作;受理群眾來信來訪、舉報、投訴和申訴,維護民警的合法權益。
⑸規劃、財務和設備科
承擔支隊的財務核算、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工作;負責支隊裝備管理、服裝發放、固定資產、基建工程、公務接待、內部安全、環境衛生等工作。
⑹法律事務科
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交通警察系統的執法工作;開展公安交通警察法律、法規和業務的教育培訓;承辦支隊的行政聽證、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承辦全市交警系統的行政復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和錯案調查認定;參與起草和審查公安機關規範性文件;負責支隊規範性文件的管理;負責全市交通警察執法業務咨詢。
(7)交通安全管理科
組織實施交通事故預防和調解;組織實施全市“平安暢通”考評工作;參與和指導全市重特大交通事故調查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調查;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上報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收集、整理、歸檔。
㈧機動車管理局
負責全市機動車輛管理工作;承辦車輛登記、過戶、轉移、變更、抵押、停駛、恢復行駛、臨時進入和註銷登記,承辦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核發;承辦車輛戶籍管理和年檢;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鑒定,監督管理機動車安全檢測站(線);承擔機動車駕駛員資格考試和執照發放工作;承擔機動車檢測員證和教練員證的申請、受理、審核、上報和管理工作;承擔機動車駕駛證受理、更換、補發、轉讓、過戶、註銷等業務工作,以及異地申請學習駕駛人的查詢;指導和監督機動車駕駛員學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技術檔案的管理。
(9)駕駛員考試管理辦公室
承擔本市機動車駕駛人的理論考試、現場考試和實際道路考試;指導和監督全市“五小”車輛檢驗工作。
(10)交通科技管理處(交通科學技術研究所)
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交通管理科技工作;組織公安交通管理研究項目的申報、科技信息收集和學術交流;規劃和實施全市交通管理科技裝備;承擔信息通信和計算機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以及道路交通監控、通信設施和計算機網絡的建設和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交警電視監控指揮中心的建設和維護。
(11)交通設施管理科
承擔城市道路交通建設和交通安全配套設施的規劃、管理和維護;承擔道路檢查站(牌)、停車場(庫)、出租車和營運車輛停放場地的審批和管理,挖掘或者占用道路、設置路牌(廣告牌、廣告燈箱)的審批和管理,以及妨礙機動車安全通行的文化、體育、商業等宣傳設施的工作。
(十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罰部門
承擔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承擔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信息錄入和數據采集工作。
(十三)客運車輛戶籍管理辦公室。
承擔本市客運車輛駕駛員對客運車輛的定期審查、交通安全教育和季度安全檢查;組織實施全市客運車輛和重點車輛的戶籍管理,參與客運車輛運營秩序的整治;參與全市範圍內出租汽車牌照、執照的審批、換證、審核和車輛改裝;承擔本市到期客運車輛報廢工作;協助查處涉及客運車輛的治安、刑事案件,打擊客運車輛套牌、假牌、假證。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