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正、高級教師職稱或省內“特級教師”及以上職稱(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
2.擁有地市級以上“教學新星”、“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等稱號;
3.在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課堂教學競賽中獲得三等獎及以上;
4.學生在省級以上各類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培養學生核心素養;
5.本人父親、母親或配偶在我市任教且具備上述1-4條件之壹。我是市外公立學校的在職教師;
6.參加市外公辦學校招聘並已進入招聘公示環節且具備上述1-4條件之壹的我市、縣(區)公辦學校在職教師。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引進:
1,不符合招聘崗位要求的人員;
2.獨立學院畢業生,委托培養、在職培養、定向培養;
3.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
4.現役軍人;
5.被政府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在考試中有違紀行為,處於停考期的人員;
6.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受刑事處罰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7、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仍處於最低服務年限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正式工作人員;
8.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道德上有嚴重過錯,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9.患有精神疾病,有不適宜從事教學工作的既往史,以及因其他身體原因不能完成正常教學任務的;
10.依法不得參加考試或者被錄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11,其他不適合介紹。
介紹類別
1、中小學優秀教師引進(6人)
2、引進優秀高校畢業生(7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