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機關。
被告謝文東,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縣。2007年8月6日,16,大連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因盜竊罪勞動教養壹年三個月;2012年3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2年3月25日刑滿釋放;2013年3月4日因犯盜竊罪被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3年5月6日被釋放。目前因涉嫌犯盜竊罪於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5438。同年2月5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大連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執行死刑。現羈押在大連看守所。
審判過程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 * * *犯盜竊罪。(2014)14,並於2014 16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我院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單獨審理此案。本案於2014 65438+10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孫誌輝、被告人* * * *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 * * *於2011年10月24日在本市金州區合資商場門口盜竊被害人牛某某上衣口袋內“淩雲”牌U980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18元。被告人* * * *被當場抓獲,贓物已追繳並返還被害人。
案件事實
被告人* * * *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並有被告人供述及贓物照片、被害人牛某某陳述、證人證言、扣押及返還物品清單、鑒定意見、勞動教養決定書、刑事判決書、案源、抓捕過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文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公民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 * * *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認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 * * *系累犯,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當從重處罰;但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贓款贓物予以追繳返還,量刑時綜合考慮。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被告人謝文東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