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了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汙染環境罪有以下特點:壹是專業性強。汙染環境罪專業性強,可能涉及環境科學、化學、物理、生物等領域,技術性強。如常見的水汙染和空氣汙染,為了確定危害後果,需要對水汙染成分和空氣汙染物進行專業檢測。二是對汙染樣品的采樣、運輸、交接有嚴格的規定。1,各種水質的水樣在從采集到分析的過程中都會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使得分析用的樣品不再是取樣用的樣品。為了盡量減少這種變化,在取樣過程中必須保護樣品。2.水樣變化的原因(1)生物效應:細菌、藻類等生物的新陳代謝會消耗水樣中的壹些成分,產生壹些新的成分,改變壹些成分的性質。生物效應會影響樣品中某些待測項目的含量和濃度,如溶解氧、二氧化碳、含氮化合物、磷和矽等。(2)化學作用:水樣的組分之間可能發生化學反應,從而改變某些組分的含量和性質。比如溶解氧或空氣中的氧氣可以氧化亞鐵、硫化物等;聚合物可能解聚;單體化合物也可能聚合。律師也要懂這些基本的專業知識。辯護律師要不怕辛苦,親自到案發現場,全面掌握第壹手材料,做到有的放矢,摸清排汙真實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護。三、行政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環境汙染犯罪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立案偵查,認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立案偵查。這涉及到行政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環境汙染案件由環保行政部門移送公安偵查。行政證據向刑事證據的轉化是審判的關鍵。《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這是行政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的法律依據,並且僅限於這四種客觀證據。其他證據不能作為刑事證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五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經法院核實,征收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將辯護方向放在公安偵查和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是有效的。查閱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近幾年環境汙染犯罪不起訴案件近千件,遠好於法院判決。第四,汙染環境罪的認定專業性很強。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嚴格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對案件涉及的環境汙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應當根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確定。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84條至第87條的要求對簽署意見進行審查,有針對性地認定後才能發現線索。五、人民檢察院和有條件的社會福利機構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環境汙染犯罪的被告承擔環境費用。六、汙染環境罪具有民事處罰、民事執行和執行相結合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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