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行政訴訟的訴前程序有哪些?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提起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前,應當以公告方式告知法律規定提起訴訟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並規定檢察機關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後不再公告。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前,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建議,行政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給予書面答復。
二、環境保護行政訴訟
1.當事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部門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訴狀副本後出庭應訴或者委托本部門法制辦1-2代理人進行訴訟,或者直接委托律師代理訴訟。
2.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時,委托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並出具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證明。
3.訴訟代理人確定後,應當盡快熟悉案情,審查是否屬於訴訟範圍,查閱本案審判材料,並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和答辯狀。
4.答辯要明確回答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根據事實和法律說明答辯理由的正確性,充分提示對方起訴中的矛盾,請求法院作出正確判決。
5.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必須停止執行。
6.人民法院不服第壹審訴訟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法院提出上訴。
7、在訴訟過程中,要註意正確處理與法院的關系,處理好與當事人的關系,處理好與律師的關系。
第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指在對被告人提起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國家和集體財產損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和集體利益,請求相關民事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環境行政訴訟有壹個前置程序,就是檢察機關的告知工作。行政機關的原告通常是權益受到損害的民事主體。因此,可能存在主體不知道起訴事由的情況。此時,檢察機關可以發布公告,通知相關法人或者單位、組織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