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4日上午,黃靜被發現裸死在宿舍床上,身上多處傷痕。驗屍報告稱她是處女,但在現場發現了她前男友姜的精液。
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廳初步法醫檢驗結論為:黃靜死於心臟病引發的急性心肺功能衰竭,屬正常死亡。其家人認為黃靜的死亡是男友暴力強奸未遂所致,拒絕火化屍體。省公安廳復查仍維持原結論。但7月3日,南京醫科大學的鑒定認為心肺功能衰竭證據不足,黃靜非正常死亡。14年8月,中山大學法醫中心也認為不足以判定自然死亡。
2003年6月2日,姜被刑事拘留。8月1日,因涉嫌強奸罪由市公安局移送湘潭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緩刑)。65438年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經湖南省公安廳鑒定,以強奸罪對江暫緩起訴。姜說:當晚他和有主動的撫摸等親密行為,並沒有試圖強奸她;黃後來出現口吐白沫、抽搐的癥狀,但自稱沒事,淩晨就走了。
輪廓
黃靜(1982年9月27日—2003年2月23日)出生於湘潭。1999年6月畢業於湖南第壹師範學院,後在湘潭市林峰小學擔任音樂教師。
法院判決
2004年3月,湘潭市第二醫院保存的黃靜屍體及器官標本因保存不善,年初被發現銷毀,無法繼續進行法醫鑒定。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認為,黃靜體內原有的潛在病變是姜以特殊方式進行性活動所致。
2005年2月7日,65438,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起訴書指控姜犯強奸罪,且有自首的故意。然而,黃靜的家人和律師認為,姜對黃靜的死亡負有間接和故意的責任。姜的律師認為,雖然姜與死者發生過性關系,但沒有足夠證據相信他實施了強奸。2006年7月10日,法院壹審判決被告姜無罪,但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7399.50元。判決書指出,黃靜的死亡是因為姜在潛在病變的基礎上以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姜對黃的死亡承擔50%的民事責任。
2007年2月8日,65438,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審原告黃靜的父母、原審被告江關於民事責任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