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判地點:應該進行刑事審判的地方。根據《聯邦訴訟法》第18條規定,地點應設定在犯罪發生地,這在各州訴訟程序中基本都有規定;
2.鄰區:審判中陪審團產生的地區,陪審員從該地區的成年公民中隨機抽取;這兩個概念通過第六修正案聯系在壹起:嫌疑人有權在犯罪發生的州和區接受中立陪審員的審判,根據1789司法法案,國會有權劃定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不需要完全符合州界。比如,雄安新區在行政區劃上屬於河北省,但全國人大卻決定雄安新區的刑事案件由北京市人民法院管轄,導致司法管轄與行政劃界不壹致。(事實並非如此,只是為了方便理解,舉個架空的例子。)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使存在管轄區域和大陸邊界不重合的問題,我們也總能找到重合的區域,並從中選出陪審員,比如找到居住在北京市法院轄區內的河北省居民,這類似於數學中的“交集”概念。因此,場地和鄰近地區之間的矛盾並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然而,黃石國家公園壹個大約50平方英裏的區域難倒了法學家。該地區在刑事管轄權概念上屬於懷俄明州,在州界行政區劃上屬於愛達荷州。因此,根據第六修正案的原文,如果有人在這壹地區犯罪,同時屬於懷俄明州和愛達荷州的公民應該擔任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