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中院認為,黃松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已構成受賄罪;黃松有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構成貪汙罪。黃松有受賄數額巨大。雖然在調查過程中主動交代了壹些有關部門不知道的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案發後大部分贓款被追繳,但對其從輕處罰。但他身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權錢交易,收受巨額賄賂,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嚴懲。黃松有等人* * *貪汙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也應依法懲處。廊坊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1997在擔任湛江中院院長期間,黃松友等人騙取其單位公款308萬元,其個人分得1.2萬元。據了解,此事件涉及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產。在黃松有的控制下,粵法拍賣公司與法建拍賣公司聯合拍賣中美化工財產,約定傭金654.38+054萬元。拍賣結束後,湛江中院獲得壹半傭金。以黃松有為首的湛江中院黨組決定,700萬元中的壹部分歸中院所有,308萬元交給法建拍賣公司粵西分公司代理。但這308萬元實際上被黃松有和粵西代理負責人三人瓜分,黃松有分得654.38+0.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