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壹次在監獄會見親屬和被監護人,需要攜帶采訪人與被采訪人的關系證明和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本人身份證明。
1。提供與被采訪人的關系證明和本人身份證。
2。第壹次在監獄會見親屬和被監護人,需要攜帶采訪人與被采訪人的關系證明和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本人身份證明。
3。如果被采訪人是港澳臺人士,經省級監獄管理局批準後,方可前往監獄見證會見。
我在監獄裏可以探望多少人?
每次面試不允許超過三人(包括兒童)。根據《監獄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和監護人。犯罪分子壹般壹個月見面1次,每次半小時到壹小時。監獄可以照顧寬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增加會見次數,延長會見時間。需要見面的罪犯,每個月發函的時候,要求見面。中隊幹警帶著信發見面通知,見面對象會按照指定的日期來監獄見面。原則上,罪犯會見的對象是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嶽父母、祖父母、叔伯姑姨、本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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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與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
壹個月不超過壹次,壹次不超過半小時,壹次不超過三個近親。會議期間,現場要有辦案人員和警衛進行監控。外國籍罪犯、少數民族罪犯和聾啞罪犯還必須有辦案機關聘請的翻譯人員在場。會議期間,禁止談論案情,不得用暗語交談,不得私傳物品。對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責令立即停止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