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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亞灣存款糾紛:如何應對大亞灣購房存款陷阱?

大亞灣被稱為深圳的後花園。其發展前景和低廉的房價吸引了很多深圳的購房者。很多購房者是被深圳的開發商直接接待過來看房車的,對樓盤及其周邊並不太了解。在銷售人員的鼓吹下,他們才看到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範本和附件,就簽了認購協議,交了定金,連認購協議都沒來得及仔細看。但是後來發現情況和銷售人員說的不壹致,想退押金的時候傻眼了。認購協議明確約定定金不退。這種情況不是孤立的現象。我從2010結束到現在,在大亞灣和惠陽辦理了上百個退押金的案例,大部分都有這種情況。1.商品房買賣合同因合同主要條款無法達成壹致而無法簽訂的,可以退還定金。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協議,並在認購協議規定的時間內與開發商協商簽約事宜,但最終由於開發商的壹些霸王條款(如交房時間、辦理房產證時間過長;過度強化買受人的違約責任,減輕或免除開發商的違約責任等。)導致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這種情況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賣方應將定金退還給買方。在與開發商交涉的過程中註意收集證據。如果在合同修改時對與開發商業務員的談話進行了錄音,那麽買受人在錄音時還應特別強調日期,以證明自己是在《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去與開發商談簽合同的。此外,還應出現房屋所有人姓名、銷售人員姓名、本人姓名以及所購房產的項目名稱和房號,這樣可以確認原告在約定時間內去與開發商簽訂了正式的書面合同,避免了問題的產生。同時也可以保留與開發商協商好的證據,如往返機票、路費等票據。如果合同條款是通過電子郵件談判的,應註意保持通信聯系。二是因違反國家政策,無法抵押貸款而無法實現購房目的,可退還定金。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第10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原告不能申請抵押貸款。但現實中,很多開發商明知購房者不符合上述按揭貸款購房條件,仍向購房者承諾並在認購協議中約定以按揭購房方式支付房款。這最終會導致購房者無法按揭購房。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有權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定金。三是購房者對小區周邊環境了解不夠,開發商明知故犯卻不主動履行提前告知義務,導致購房者在簽署認購書並支付定金後要求退還定金。可以主張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不履行簽訂協議的誠信義務,解除合同,返還定金。比如大亞灣和惠陽退還首付款還有不為人知的事項,深受客戶的信任和認可。團隊承諾:不成功不收費!在成功退還押金之前,您無需支付任何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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