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惠州中院判決安君達公司需支付欠款9752萬元及工程保修款348萬元。同時,如果安君達公司無力支付,中建四局可以通過對銀座國際大廈主樓14 ~ 49層、輔樓18 ~ 31層房產的評估拍賣,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安君達公司不服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7年6月30日,65438+2月30日,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是現在我們根本聯系不上安君達公司。他們在惠州沒有辦公室,打官司的時候可以聯系的是法院。”塗女士說,“如果對方不還錢,我們只能申請執行判決,拍賣這棟樓。”
記者昨日試圖聯系安君達公司未果。壹紙裁決拍賣就要“黃”?
2008年3月10,事情有了轉機,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表示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記者從塗女士提供的公告上看到:“現我院擬對‘銀座國際大廈’項目主樓14 ~ 49層、附樓18 ~ 31層房產進行評估拍賣。”
這對塗女士和中建四局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經過壹系列準備,7月27日,中建四局通過市中院進行了“抽簽”,確定了兩家拍賣行共同承辦“銀座國際大廈”的拍賣。
然而,幾乎與此同時,塗女士收到了省高院的民事裁定書,宣布該案將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原來,這是因為安君達公司不服省高院終審判決,向該院申請再審。
工人要求工資的艱難權利
“都四年了,還要拖下去嗎?”
2006年7月,銀座國際大廈封頂,但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商工程款,因此拖欠工人工資約3000萬元。他們都期望通過大樓拍賣拿回自己的血汗錢。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0多名工人被拖欠3000多萬工資。
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了解到,自2006年6月5438+10月以來,有關部門分批接收銀座國際大廈項目原工人,均反映被拖欠工資5000元至30000元不等。據統計,銀座國際大廈項目* * *拖欠2000多名工人約3000萬元。
昨天,記者來到銀座國際大廈的施工現場,卻沒有看到原來的工人。工地的保安隊長謝先生告訴記者,自從2006年底工地停工後,就越來越冷清。“剛開始的時候,工人會時不時回來詢問欠薪的進展。現在,很少有人回來了。”
“我們2000多名工人中有80%以上來自四川,很多人的家受到了這次地震的影響。”銀座國際大廈原項目壹個木工班的負責人謝長雲說:“都四年了,是不是該再拖壹拖?”
律師
拖欠工程款不應該成為拖欠工資的理由。
明明是包工頭和開發商之間的合同糾紛,但包工頭以此為由扣留或拖欠工人工資合法嗎?有法律人士指出,包工頭以此為借口拖欠工資是違法的,拖欠工程款不應成為拖欠工資的理由。
有律師認為,作為包工頭,應該給工人發工資,工人可以以拖欠工程款為由起訴包工頭拿回工資。“但是,如果承包商真的因為工程款被開發商拖欠,開發商也有義務先行墊付。”壹般來說,這種情況下,工人可以向包工頭和開發商討回工資。(記者: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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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民事訴訟“終審”還能再審?
既然廣東省高院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為什麽還能裁定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當事人可以申請對生效判決進行再審。但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申請再審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法院經審查應當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即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84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