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婚內強奸”在法學界,只要違背婦女意誌,就應視為強奸。
首先,從強奸罪的性質和構成要件出發。
強奸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罪有以下要素:
1.立法機關雖然沒有將丈夫列為特殊的強奸犯,即所謂的“婚內強奸主體”,但也沒有明確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
2.侵犯的客體是女性的性不可侵犯,女性的性權利是女性特有的人身權。侵犯這壹權利就侵犯了婦女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適當性交的權利。
3.行為客觀上必須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違背婦女意誌與婦女發生性交。
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強迫奸淫的目的。
這裏的“女人”並不排斥妻子,但是否違背女性意誌才是關鍵。顯然,婚內強奸符合這個條件。
擴展數據
強奸罪的定義:
1,強奸的本質:違背婦女意誌,強行發生非法性關系;我國強奸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2.犯罪的客體;女性;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幼女犯奸淫幼女不得為童妓)。強奸屍體不是強奸罪,而是侮辱屍體罪。
3.行為:對“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受害女性不能、不敢、不懂得反抗的狀態;暴力和脅迫必須達到女性明顯難以反抗的地步;其他手段:利用被害人熟睡、重病、昏厥;假裝是被害女子的丈夫或情人;通奸;例:警察對壹名女子撒謊說,只要發生性關系,她的丈夫就可以提前釋放,不構成強奸罪。
4.違背女性意願的理解:施暴者必須認識到女性不同意,受害者也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壹不成立。
5.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違背了女性的意誌,但實際上,如果女性完全同意或者自願,就不應該認定為強奸。是否違背女性意誌,不僅要看女性表面上表現出反抗還是拒絕,還要考慮女性是否能反抗,是否懂得反抗,是否敢於反抗。
6.因為強奸違背了婦女的意誌,行為人必須采取壹些使婦女無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措施,這就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而這些手段是強奸罪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措施,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了婦女的意誌,也不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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