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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貨案的判決結果

65438長沙中院於2022年6月7日對上訴人周陽春過失致人死亡壹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 9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壹審判決,認定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考慮其自首、自願認罪、積極搶救被害人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壹審宣判後,周陽春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周陽春在上訴狀中,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二審審理過程中,周陽春及其辯護人對部分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經審查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長沙中院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檢察機關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決定不二審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周陽春系深圳市伊勢貨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的簽約司機,於2021年2月6日下午,通過平臺接到被害人車某某的搬家指令後,於當日20時38分駕車前往約定地點。因裝貨等待時間長,且車某某拒絕接受有償裝貨服務並支付延誤等待費,訂單賺的錢少,邢星不滿。21: 14,周陽春與車某某壹同出發,但未提醒坐在副駕駛位置的車某某系好安全帶。途中,周陽春向車某某提出可以提供有償卸貨搬運服務,但再次遭到拒絕,心生不滿。周陽春沒有按照平臺推薦的路線走,選擇了壹條相對省時但人煙稀少、燈光昏暗的偏僻路線。車某某發現周陽春偏離導航路線,駛入偏僻路段,提示偏航4次。周陽春態度惡劣,與車某某發生爭吵。卡爾非常害怕,他把頭伸出窗外,要求停車。周陽春發現,車某某雙手抓住貨車右側車窗下緣,上身探出車外,可能會撞車。雖然他開啟了雙閃預警,但並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停車或剎車。隨後,車某某從窗口墜下,周陽春上前制止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車某某因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於20265438年2月10日死亡。事發後,貨拉拉公司向車父母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周陽春對平臺接單後裝貨等待時間長、提出的兩項有償搬運服務被拒不服。其在運輸服務過程中態度惡劣,與車某某發生爭吵,無視車某某四次反對偏航,堅持在晚上9點多將車開進人車稀少、燈光昏暗的偏僻路段,對車某某造成心理恐慌。周陽春在發現車某某探出車外,可能撞車時,認為可以避免,未能及時采取停車或剎車等有效措施,致車某某撞車死亡。周陽春作為具有多年駕駛經驗的職業駕駛員,未盡到因其先行行為而導致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危險預防義務。其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在刑法上存在因果關系,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二審庭審中,合議庭通知辯護人及時閱卷,聽取了上訴人的辯論和辯護人的意見,並根據其申請調取了相關材料。對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依法進行了審查和評議,充分保障了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首次確立了平臺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第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防範互聯網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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