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美國佛羅裏達州帕拿馬市警方拘捕了壹個51歲的流浪漢,他的名字叫克拉倫斯"吉迪恩(Clarence Gideon)。警方懷疑他闖入壹家臺球廳,從臺球廳的酒吧中竊取了十幾瓶罐裝飲料、啤酒和葡萄酒,並從自動售貨機中盜竊了65美元的硬幣。 1961年6月,佛羅裏達州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吉迪恩案。開庭前,主審法官麥克拉瑞(Robert L.McCrary,Jr.)詢問被告是否已做好出庭準備。吉迪恩說,我本人壹貧如洗,無錢請律師,所以毫無準備,並要求法官為他提供壹位免費的律師。麥克拉瑞法官回答:根據佛羅裏達州的刑事訴訟法,州法院只為那些被控死罪的窮人提供律師,由於目前控方對妳的指控最多只能判5年監禁,所以法庭不能向妳提供免費律師。 代表控方出庭的是助理檢察官威廉?哈裏斯(William Harris)。哈裏斯檢察官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證據,是現場目擊者的證言。證人名叫亨利"庫克(Henry Cook),他作證說,案發當天早晨5點30分,臺球廳的窗戶已被人砸破,他透過窗戶看見吉迪恩在臺球廳裏;吉迪恩出來時手裏拿著壹瓶葡萄酒;隨後,吉迪恩到附近的電話亭打了個電話,不壹會兒壹輛出租車開來接走了吉迪恩。 由於吉迪恩無力繳納保釋金,所以直至開庭壹直被拘押,無法調查取證,更無力請律師或私人偵探進行調查。雖然在法庭上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但吉迪恩對交叉盤問的技巧壹無所知,問了半天,也沒有壹句話說到點上。在擁有法學博士學位的哈理斯檢察官犀利的指控下,吉迪恩顯得非常的無助。最終被認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5年監禁。判決做出後,吉迪恩也不懂得應該如何上訴,以致於判決很快生效,他被投入監獄。在州監獄服刑期間,吉迪恩利用獄中的圖書館刻苦自學法律,並給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寫了壹份《赤貧人申訴書》(In Forma Pauperis)。吉迪恩在申訴書中說:由於我付不起高昂律師費,所以我沒能聘請律師為我辯護;由於我沒有受過良好教育,對法律更是壹竅不通,因此我自己無法對抗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所以,我要求法庭為我指定免費的律師,以使我獲得專業律師的辯護,就像那些付得起律師費的人壹樣。而法官沒有這樣做,導致我沒有平等地獲得與他人壹樣的法律保護。這就侵害了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第壹款中所賦予我的權利。因此,對我的審判是不公正的,判決結果也是錯誤的。
吉迪恩所說的憲法第六修正案內容是: “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第十四修正案第壹款的內容是:“任何人,凡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剝奪合眾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經適當法律程序,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亦不得對任何在其管轄下的人,拒絕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 收到吉迪恩的申訴書後,最高法院很快立案,該案被稱為“吉迪恩訴溫賴特案”(溫賴特是吉迪恩服刑地佛羅裏達州監獄的典獄長)。首席大法官沃倫指定福塔斯(Abe Fortas)出任吉迪恩的免費律師。福塔斯律師是壹位著名的大律師,曾任內政部副部長,並於本案之後不久被任命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1963年1月,本案在聯邦最高法院正式開庭。福塔斯律師認為:在美國的刑事審判程序中,由於法律程序極度復雜,律師是公正審判的壹個重要因素。請不起律師的窮人與那些可以買到最佳法律服務的富翁相比反差實在太大。憲法第6修正案所規定的律師權,如今已淪為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權,這顯然違反了憲法第14修正案中關於對公民平等法律保護的條款。他進壹步強調:憲法第6項修正案規定的律師權應當屬於第14修正案中“正當法律程序”的壹部份,州公民的律師權應納入聯邦政府的保護範圍,而不應由各州政府自行決定。
1963年3月18日,9位大法官全體壹致裁決:律師權屬於公平審判的最基本內容,應當納入憲法第14修正案中“ 正當法律程序”的保護之列。判決書指出,“在我們抗辯式的刑事審判體系中,任何壹個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貧窮請不起律師,就不會受到公正的審判,除非法院給他指派壹個律師 ”。因此,撤銷了州地方法院的判決,並責令其重新審理。
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下達後,佛羅裏達州地方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並為吉迪恩免費提供了壹位名叫弗萊德?特納(W.Fred Turner)的辯護律師。庭辯結束後,陪審團經研究後宣布對吉迪恩的所有指控均不成立,吉迪恩被當場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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