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為犯罪分子隱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販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包庇、袒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氯仿等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是前款規定的物品而提供給他人的,以制造毒品罪的* * *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第三百五十壹條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壹律強行根部雕出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壹)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種植的;
(3)抵制根除。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三千株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根部雕出的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大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依法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向吸食、註射能夠使人成癮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為牟利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能夠使人成癮的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數量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折算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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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嚴懲毒品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的規定,現就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壹)100克以上的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二)麻油五公斤、大麻脂十公斤、大麻葉壹百五十公斤以上和大麻煙;
(3)可卡因50克以上;
(4)嗎啡100克以上;
(5)杜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註射100mg//片為2500片以上,5000片為50m g//片以上);25mg//片規格10000片以上,50m g//片規格5000片以上);
(六)十毫克以上的鹽酸二氫埃托啡(註射劑或片劑20微克/片,片劑規格500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公斤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公斤以上的;
(9)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壹)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二)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大麻葉、煙草30千克以上不滿one hundred and fifty千克;
(三)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
(四)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壹百克的;
(5)杜冷丁(杜冷丁)大於50克小於250克(註射液100mg//片大於500片小於2500片,50m g//片大於1000片小於5000片);25mg//片規格2000片以上但不足10000片,50m g//片規格1000片以上但不足5000片);
(6)鹽酸二氫埃托啡大於2毫克小於10毫克(註射液或片劑20微克,100片,500片以上小於500片);
(七)咖啡因五十公斤以上不滿二百公斤的;
(八)罌粟殼五十公斤以上不滿二百公斤的;
(9)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等量毒品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的;
(三)在戒毒監管場所銷售藥品的;
(四)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五)其他嚴重行為。
第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氯仿等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劑進出境,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麻黃素、偽麻黃素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的;麻黃提取物和麻黃提取物粉末大於100千克但小於1000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滿2000千克的;
(三)乙醚超過四百公斤但不足三千公斤;
(四)上述原料或者制劑以外的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劑,數量相當的。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出境或者非法買賣境內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料,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第五條非法種植大麻植物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植物3萬株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