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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籠罩城市的痛苦”何時才能停止?

“籠罩城市的痛苦”何時才能停止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籠罩在城市上空的痛苦”。近年來,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屢見報端。這種頑疾的長期治療,折磨著城管和立法部門。事後的賠償和責任追究問題能否妥善處理,也給法院的審判執行帶來極大的挑戰。

自2000年重慶法院判決全國首例高空無主墜物賠償案以來,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已成為此類案件判決的常規原則。

近日,重慶渝北區法院判決了壹起可能造成傷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案件,再次引發社會對此類案件的廣泛關註。為什麽此類案例常見,如何避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羈絆有哪些?《民法通則》頒布後,《侵權責任法》第87條將何去何從?近日,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高空墜物事件層出不窮。

記者在走訪中發現,在壹些居民樓,尤其是老舊小區的陽臺上,堆放雜物、盆栽甚至掛拖把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些空調插件上還堆著隨時有掉落危險的雜物。

這些安全風險隨時可能演變成傷害事故。記者粗略梳理相關報道發現,今年6月以來,僅媒體公開報道的重慶墜物事件就有數十起。

近日,重慶綦江區古南街某小區居民樓下,三個小女孩正在鄰街商鋪附近跳繩,壹個電視遙控器突然從天而降。女孩們停下來看了壹會兒,然後繼續玩。沒想到不到半分鐘,壹輛兒童玩具車又撞上來了,距離女孩跳繩的地方大概1米。三個女孩立刻跑進店裏躲起來。隨後,壹個玻璃杯子掉在原地,旁邊的人都在哭。

經警方調查,拋物者是13樓業主家的壹名3歲男孩。因為沒有看管好,孩子把自己的物品從陽臺的圍欄上掉了下來。幸好他沒撞到人,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事發後第二天,周先生路過重慶渝中區金堂大廈時,兩塊泡沫板從樓上緩緩落下。雖然這兩塊泡沫板不足以傷人,但周先生還發現,幾分鐘前,壹塊約1米的拖把和壹包用過的筷子從同壹位置掉落。還好這些東西都沒有砸到樓下的行人。

相關人員調查此事時,相關居民不承認墜物是自己的。另壹方面,今年6月,南岸區康帝國會山小區發生墜物傷人事件,墜物業主主動承認過錯。

當天下午,壹個晾曬被褥的大衣架從天而降,砸傷了壹名路過男孩的頭部,隨後受傷男孩被送往醫院搶救。事故發生時,大衣架的主人不在家,但恰好路過事發地。回家後,失主發現是自己的衣架,便主動向警方反映情況。

接連發生的高空墜物事件引起了社會越來越多的關註。近日,為營造和諧、安全、文明的生活環境,重慶市大渡口區建勝鎮在朱元社區舉辦了“拒絕高空拋物,從我做起”文明宣傳活動。活動中,誌願者向居民講解高空拋物的危害,並發出倡議書。80多名居民在活動橫幅上簽名,表達拒絕高空拋物的決心。

活動現場,壹位媽媽牽著兩歲孩子的手說:“扔掉的是雜物,丟的是文明。作為家長,我有責任讓孩子從小養成文明的習慣。”

在壹系列的高空墜物事件中,雖然大部分沒有造成人身傷害,但是壹旦發生傷害,大部分都造成了嚴重的後果,而且由於基本無法確認墜物的主人,大部分傷者都訴諸於法院。

不保證妳不在家的時候瓶子不會掉下來。

近日,渝北法院受理了張某等5人訴杜某等18人不明拋擲物、墜物責任糾紛壹案。案件涉及壹個酒瓶從樓上掉下來砸傷路人。但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認定了具體的侵權人,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渝北法院判決可能受到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本案5名原告均為傷者肖某(後因病死亡)的子女。肖某帶著女兒張某住在重慶市渝北區回興街某樓單元。

2011 3月7日15: 30,肖在樓門口曬太陽,不幸被樓上掉落的瓶子砸傷。肖受傷後被送往重慶市中醫骨傷科醫院治療,確診為左股骨骨折。當日轉入重慶中山醫院住院治療,18天後出院。住院期間,五原告共支出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費用45343.06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杜某、陸某、、李某、張某、分別為該樓相關房屋的所有權人,系肖某受傷地點的樓上住戶。此外,9-4-1號房屋所有人陳某已將該房屋出租給郭某、袁某等7人居住。截至2011年3月7日,即肖某受傷當天,仍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

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因建築物拋擲物或者建築物墜物造成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肖某被墜樓的酒瓶砸傷。庭審中無法確認酒瓶是從哪個房間掉落的,因此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

因此,渝北法院判決杜某、陸某、李某、張某、、郭某、袁某等人為事發樓房的實際使用人,並平均賠償原告各項損失。

後主審法官指出,本案中的有害物質是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本案的關鍵不在於造成損害的物體是否有人支配。有的被告辯稱自己不在家,但這並不能證明自己不占有對象,也不代表瓶子不會掉下來。這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此外,本案被告作為樓上住戶,根據社會生活經驗和常識,可以認定為“可能受到侵害的建築物的使用人”,因此對可能侵害的樓上住戶應當平均賠償。

法官表示,該案的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壹方面,傷者是無辜受傷,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但由於本案侵權行為的特殊性,因高空拋擲或墜物導致侵權人難以確定。但是,讓受害者承擔損失顯然是不公平的。樓上住戶賠償損失,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另壹方面,高空拋物或墜物的可能受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提醒樓上住戶提高謹慎意識,不要隨意向樓下拋擲物體,不要在自己的房屋內放置可能墜落的物體,有利於減少類似侵權案件的發生,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法官說。

《侵權責任法》第87條何去何從?

記者就司法實踐中如何劃分責任,造成人員傷亡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今後是否有更好的劃分責任的法律思路,采訪了兩位西南政法大學的民法專家。

高空墜物多分兩種情況,壹種是有人主動扔出去的,壹種是樓外有堆積物,被風吹倒的。第二種情況,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吳春燕認為,如果發現墜物是負有提示和消除危險義務的物業,發現物業怠於履行職責,物業應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承擔責任。

按照責任分擔的邏輯,高空墜物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的,是否應當平分處罰?吳春燕說,刑事責任通常是針對自然人的犯罪行為,即特定的行為人受到制裁。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找不到實施具體犯罪行為的人,就無法實現刑事責任的追究和承擔。在“可能的使用者”不構成同壹犯罪的情況下,不可能單獨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確實會有壹些無辜的人被“連累”。有沒有比現行法律更合適的其他法律規定?吳春燕認為,《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本身就是壹種權宜之計。從立法表述中可以看出,規定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而不是承擔侵權責任。立法目的實際上是基於對受害人救濟的考慮,規定與侵權責任法中受害人救濟優先的理念相壹致,是立法平衡各方利益的結果。

此前有聲音稱,《民法通則》頒布後,不排除取消《侵權責任法》第87條。對此,吳春燕表示,確實有可能取消。“如上所述,這種情況實際上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事實上,將這種情況納入侵權責任法的規範範疇有些勉強。如果有更全面的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障立法,包括受害人無法得到救濟的情況,侵權責任法也可以更純粹地規定侵權責任。

對此,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許從四個方面分析:壹是正當性問題,他人沒有實施任何行為,不存在過錯,為什麽要要求其承擔責任;第二,正是因為當事人沒有過錯,無法向其作出合理解釋,所以在執行中難以落實;第三,第87條沒有預防功能,好的侵權責任法不應該是被動救濟,而是提前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第四,在建設智慧城市的當下,找出侵權人的可能性越來越清晰。

在現在的建築中,很容易認為這樣的事情會經常發生。各人要管好自己的財產,不要等情況發生了才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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