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縣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西至程波湖路;
北至泰興西街、旺旺路、泰興東街、緯四路;
東至經壹路,再由緯三路至東環路,南至黃河大堤連接線;
南至新源街。
四線閉環連接成壹個整體。
二、除上述區域外,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辦公空間;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立交橋、軌道交通設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等交通樞紐;
(四)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住宅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福利院、養老院的竣工;
(七)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
(八)工業園區、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和宗教活動場所;
(九)高層建築、地下建築和在建高層建築的施工現場;
(十)縣人民政府指定並公布的其他場所。
前款所列場所應當設置統壹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三、重汙染天氣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重汙染天氣信息由濟南市人民政府根據環保、氣象部門的預警報告向社會發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不得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慶典,需要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經濟南市人民政府確定,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由濟南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6.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以及在重汙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