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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陽煙花爆竹禁放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將全縣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範圍及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1.本縣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西至程波湖路;

北至泰興西街、旺旺路、泰興東街、緯四路;

東至經壹路,再由緯三路至東環路,南至黃河大堤連接線;

南至新源街。

四線閉環連接成壹個整體。

二、除上述區域外,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辦公空間;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立交橋、軌道交通設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等交通樞紐;

(四)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住宅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福利院、養老院的竣工;

(七)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

(八)工業園區、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和宗教活動場所;

(九)高層建築、地下建築和在建高層建築的施工現場;

(十)縣人民政府指定並公布的其他場所。

前款所列場所應當設置統壹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三、重汙染天氣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重汙染天氣信息由濟南市人民政府根據環保、氣象部門的預警報告向社會發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不得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慶典,需要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經濟南市人民政府確定,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由濟南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6.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以及在重汙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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