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部門和舉報中心負責受理舉報、舉報和投訴,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分流舉報、檢舉、控告,對檢察機關難以集中管轄的性質不明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受理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上訴。辦理人民檢察院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
2.反貪汙賄賂部門負責對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沒收財產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
3.反瀆職侵權部門負責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
4.偵查監督機關負責審查決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和是否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監督偵查機關以立案代替立案,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5.公訴部門負責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監督偵查活動,參加壹審法庭支持公訴,審查處理二審公訴案件,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6.監獄檢察部門負責監獄、看守所、刑事拘留場所內刑罰執行和監督活動,人民法院裁定的減刑、假釋,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監外執行犯罪活動的監督。立案偵查刑罰執行和監督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審查逮捕刑事案件和勞教人員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監督立案、偵查、審判活動的合法性。受理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投訴、舉報和申訴。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行使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符合法定條件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對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過程中發現的法官、執行人員職務犯罪線索進行初查和立案偵查。
8.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負責研究分析典型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對策,並協助有關單位實施。開展預防咨詢和警示教育。管理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接受查詢。
9.案件管理部主要承擔案件管理中的管理、服務、人員咨詢、監督等職能,具體職責是:負責案件受理和流轉。負責統壹監控搬運過程。負責監督扣押、凍結款物。負責組織辦案質量評估。負責業務統計和分析。負責案件管理的宏觀指導。
10.檢察技術部門負責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提交的案件檢驗鑒定和文書審查,對有關案件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提取與案件有關的微量物證,進行科學鑒定。承擔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負責人民檢察院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的規劃、指導和管理。
165438+通過執法監督、巡視、檢察監督、經濟責任審計等形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執法活動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