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還註明了地址、乘車路線和聯系電話。
據了解,“7·20首都機場爆炸案”終審宣判後,三中院允許冀中星會見其哥哥及其他家屬。冀中星的哥哥說,法官告訴他們,冀中星過壹段時間會被送回山東老家,在監獄外執行。
“現在看來,冀中星並沒有被送回家監外執行。估計冀中星會在鄒城監獄呆壹兩年。”昨晚9點20分,劉小源律師分析道。
劉小源表示,冀中星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東莞市政府後,至今尚未宣判;冀中星訴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壹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2月6日受理,尚未收到何時開庭的通知。
前不久,東莞市公安局聯系紀詢問並確認了郵寄地址。“目前我們都在期待東莞公安局郵寄回來關於冀中星被打致殘壹案的復查結論。”冀中星的父親說。
2014,1年6月0日,劉小源收到廣東省高院行政裁定書。裁定書稱,冀中星不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狀告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糾紛壹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復查,目前復查已經結束。
這是最終裁決。根據該裁決,公安機關具有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的雙重職責。本案中,冀中星向廣東省公安廳申請對其被毆打致殘的結論進行復查。對冀中星是否被公安部隊成員毆打致殘的調查,是公安機關的刑事調查,不是行政行為。冀中星作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取刑偵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但由此產生的糾紛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範圍。故駁回冀中星的上訴,維持壹審法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