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屬被拘留後,家屬可按下列情況處理:
(1)親屬收到拘留通知書後,首先要知道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親屬可以到看守所探望家屬。如果是刑事拘留,他們應該知道拘留在哪裏,涉及什麽罪名。
(2)家屬可以去看守所領取自己的財物,為家人準備壹些衣物等生活必需品;
(3)親屬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律師接受委托後,可以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並為其進行溝通;
(4)對於要求賠償損失或退還贓款贓物的刑事案件,家屬應盡可能積極配合進行償還,爭取被害人諒解,爭取從輕處罰;
(5)被告人被判刑後,可以到看守所或者監獄會見罪犯。壹般在不上訴的情況下,家屬可以在看守所會見罪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委托辯護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委托辯護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代為辯護。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第三十九條
維護者會面和交流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交流。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二、刑事拘留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拘留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明;
2、實施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實施異地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長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