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調查階段
1,刑事拘留首先公安機關會根據情況對其采取刑事拘留,三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可以延長壹至四日。檢察院壹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壹個月。總結:拘役壹般十幾天,最長三十七天。
2.逮捕後的偵查期限。逮捕後的偵查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的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案件,在逃犯罪等。,經省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對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經省檢察院批準,再延長兩個月。
3.如果發現其他重要犯罪,期限重新計算。總結:壹般來說,公安階段的時間大概是兩個半月到三個月,最長的是八個月。
第二,審查起訴階段
1,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在偵查結束後,會寫壹份起訴意見書,卷宗和證據移送檢察院,也就是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壹般是壹個月,重大復雜的項目可以延長半個月。
2.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壹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結束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檢察院公訴科審查完畢後,會寫公訴書,向相應法院提起公訴。
總結:審查起訴階段壹般是壹個月到壹個半月,最長的會達到五個月。
第三,法庭審判階段
1,普通程序,壹審在法院受理後壹個月內開庭,宣判,不遲於壹個半月;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終結簡易程序。
2.如果是邊遠地區的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或者在逃人員,可以再延長壹個月。3.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壹審判決確有錯誤,也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二審審理時限與壹審相同。
第四,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非常普遍。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要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法院宣判後,在看守所度過的時間減去判刑期。不滿壹年的,剩余刑期在看守所服刑,在看守所壹般不會減刑。超過壹年的話,壹段時間後根據剩余刑期的長短送到不同的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