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知道詳細地址後就可以寫信了(但是審核比較嚴格)。如果有緊急的事情,妳應該立即把它帶給犯罪嫌疑人。如果妳已經委托了辯護律師,可以讓律師直接帶話。如果沒有委托律師,可以。請參考以下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律師會見在押罪犯,必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工作證和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要求會見在押人員,必須持有人民法院的專門介紹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指出:
第三十六條經辦案機關同意,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局長批準,罪犯可以暫時離開其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情嚴重,當天無法返回原地的犯人,不允許探視。
來訪者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陪同和監護,不得在外過夜。
第三十七條罪犯近親屬贈送或者寄送的生活用品、學習書刊,看守所應當詳細登記,經檢查驗收後,辦理手續後移交給罪犯;現金由看守所保管,犯人有正當目的時可以支付;不準帶入的物品,應當當場或者登記後歸還。
拘留中心的囚犯可以給家人帶口信。第二十八條《看守所條例》罪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第二十九條罪犯的近親屬患重病或者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罪犯。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病情嚴重者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允許罪犯在嚴格監護下到家中探視。第三十條罪犯近親屬送給罪犯的物品,監獄看守人員必須查驗。第三十壹條看守所受辦案機關委托,可以檢查罪犯收發的信件。發現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予以拘留,移送辦案機關處理。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押罪犯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同自己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