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簡介
2010年9月,被告人劉小波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3月,被告人劉小波與被告人何某經人介紹認識並同居。2014年9月17日晚11時許,劉小波與何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劉小波便對何某實施毆打。其間趙建英上前勸架時,劉小波將何某推倒在地後再次對其實施毆打。經鑒定,何某因左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二、司法實踐中的法律問題
在家庭暴力犯罪中,由於被害人沒有能力或不願報警,在案件中會存在行為人逃避處罰的行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此類案件,往往存在壹定的取證困難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致人骨折壹罪,對於加害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犯罪行為必須是“傷害他人身體或者健康”。第二種觀點認為,犯罪行為應由行為人實施,而不能由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從而避免了將犯罪行為推入罪刑對等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不可能實現。而針對這兩種觀點的存在,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同犯罪系指二人以上為故意犯罪的***犯,***同犯罪過程中具有作用相類似於主犯與從犯的情形,其中主犯負責處理並享有分配權和支配權;***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分別實施犯罪構成要件***同犯罪時應當按照其分工負責處理或分別參與犯罪事實的產生以及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並應對二人以上負有***同責任。而在上述案例中三名被告人僅僅是因為實施家庭暴力才導致被害人骨折,並且犯罪事實發生在家庭範圍內也沒有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安全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支持三名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解辯護意見。
三、律師評析
“家庭暴力”壹詞已經出現很多年,但直到現在還是人們最常見的暴力之壹。當壹個家庭成員出現家暴行為時,最應該做的就是及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在家暴後積極與家暴受害者進行溝通,並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警方對於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間的了解來進行判斷和處理;其次對於受害方應該積極尋求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和家人。如果受害方受到了家庭暴力行為的影響,在遭受到家庭暴力後不敢報警,只會默默忍受著這種暴力;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行為後選擇了沈默,則很有可能讓其遭受到家庭暴力後難以自拔,不僅對自己造成極大的傷害,更是讓自己的家人受到嚴重的影響。家庭暴力已成為目前社會矛盾最主要和多發的因素之壹,如果家庭暴力行為無法得到有效抑制,將會對人們的生活和婚姻造成嚴重威脅,因此作為受害人應及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害行為的發生。同時在發生家庭暴力案件後,作為被告方應當積極尋求法律幫助,並依法進行賠償處理。
四、小結文章的寫作說明。
筆者認為,對於家庭暴力的行為,不管是出於何種目的,對於受害人來說都是不公平的,因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身體上的傷害是不可逆的,其嚴重程度不亞於強奸等性侵害,在受害者進行報案處理之前,任何壹個家庭成員都有權要求遭受家庭暴力犯罪責任。筆者認為,如果受害人報案處理之後,依然沒有取得相應的證明資料,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立案,或者由司法機關按照《刑法》中有關***同犯罪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報警處理之後,還不能得到有效保護或者證據不足不能獲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那麽可以考慮依法判決離婚或者將其丈夫逮捕進行刑事拘留,從而為受害人提供有效保護或者證據作用。由於我國《刑法》對家庭暴力沒有具體的罪名規定,所以目前對於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所采取的方式都是毆打。因此對於暴力毆打受害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犯罪,是由受害人所受暴力程度以及其受傷身體狀況來決定的,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侵害還不能主張自己遭受家庭暴力了的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離婚或者將其丈夫逮捕並進行刑事拘留等方式進行解決,這才是壹個比較有效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