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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對律師會見有哪些規定?

監察法中沒有律師幹預監察委員會辦案的規定。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其他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律師可以會見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當事人。因此,律師會見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當事人沒有法律依據。

被羈押的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律師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和接受委托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 *根據監察調查結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以下處理:

(壹)對在崗位上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委托有關機關和人員,給予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誡勉;

(二)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監察機關經過偵查,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核實相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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