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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監外執行可以通過律師發嗎?

律師申請監外執行並不是必須的,因為在程序上,監外執行是有關部門執行問題的合理申請,但最重要的是自身條件符合相關法律要求,否則相關機構不會進行這樣的程序,第二是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需要審核後才能進行。

第壹,申請監外執行必須要找律師嗎?

不能申請,要在有資質的監獄申請。

監獄法

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批準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宣判的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壹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復核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被監外執行的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關於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規定亟待完善

關於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多見於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單獨或聯合下發的文件。由於立法規定的不完善和實際操作中的壹些問題,實踐中出現了無法可依的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以下兩種情況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1,犯罪分子上網逃匿問題。

2.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的同時,為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出具續保證明。

理論上來說,處理監外執行的問題並不難,只是需要自己準備相關的資料,需要相關部門在程序上的介入,但更重要的是需要自己學會靈活處理具體問題,但只要自己的問題處理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解決事情就會更簡單更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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