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要根據公安機關反饋的調查核實結果,及時對檢舉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對坦白自己罪行的行為予以表揚,並在罪犯中廣泛宣傳,以進壹步促動他犯繼續坦白檢舉犯罪案件,擴大“嚴打”成果。各監獄應進壹步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鼓勵罪犯坦白自己、檢舉他人的犯罪活動。對罪犯已經坦白檢舉的犯罪線索,要盡可能詳細了解犯罪事實、涉案人員和作案時間、地點等情況和線索,並及時移送有關公安機關罪犯對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對罪犯的申訴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罪犯寫給監獄的檢舉、控告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遞有關機關處理對罪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的檢舉、控告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監獄應當在獄內設立專門信箱,接受罪犯的申訴、檢舉、控告材料,並指定專人開啟,負責處理。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不應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