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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可以花錢減刑嗎?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報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報請罪犯服刑地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包括: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有重大技術革新的;對國家和社會的其他重大貢獻,等等。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無期徒刑不得少於十三年。至於入獄後多久可以減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犯人可以隨時提出,但需要監獄管理部門研究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於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第六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經分監區或者不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典獄長辦公會議審查、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典獄長辦公會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對監獄提交的減刑、假釋建議進行審查並出具意見,報分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報局長審批,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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