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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獄見面有什麽程序?

探監手續:每個監獄在探監時需要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參觀條件:

(1)主體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現在全國各地普遍的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參觀監獄,因為參觀監獄可以給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書條件。參觀監獄時,要求監獄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普遍的做法是不需要第二個證明。

(3)時間條件。這壹條件規定,只能在指定的探訪日探訪監獄。但目前的做法壹般是,除了法定節假日,其余時間都可以參觀。判決生效後,家屬可以申請見面。

註:探監不限於親屬,申請批準後朋友或其他人也可以見面。看守所裏的未決犯不允許探監,也不允許會見除律師以外的任何人。

律師在監獄會見囚犯的法律規定

受罪犯委托或者由法院指定提供法律咨詢、擔任刑事訴訟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師,受罪犯委托擔任民事、行政訴訟代理人的律師,受罪犯委托擔任調解、仲裁代理人的律師,可以會見罪犯。

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的,可以通過傳真、郵件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授權委托書。不需要委托書的,應提供相關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函件等材料的復印件。有律師助理或者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律師應當向監獄提交其工作證明或者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監獄收到律師提交的相關材料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大復雜案件的罪犯,監獄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會見的決定。監獄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後的48小時內安排會見。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時,應當有兩名律師在場,或者由律師帶律師助理在場。律師不得傳遞違禁品,不得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和錢款,不得提供通訊工具供罪犯使用,不得未經監獄和罪犯同意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

監獄警察在會見犯人時,發現律師有違法行為,應當向律師提出警告。如果警告無效,會議將暫停。同時,監獄可以向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協會的主管司法行政機關舉報。律師會見犯人,發現監獄警察有違法行為,可以向犯人所在監獄或上級機關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通信應由監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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