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提高檢察官素質,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第三條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條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