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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和律師是什麽關系?

檢察官和律師之間的關系是壹種對立和相互辯論的關系。

1,檢察官和律師的性質

檢察官是人民檢察院中符合法定條件,經法定程序選舉或者任命,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人員。

律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2.檢察官代表國家利益,律師代表辯護人利益。

檢察官的職責:

(1)依法進行法律監督;

(二)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三)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則維護個人利益,對應檢察官。律師通過合理的法律規定,盡力減輕或免除其代理人的處罰。

就這樣,他們為了各自的工作和利益,就像法庭上的兩只老虎,拼命地來回爭鬥,互有勝負。在宮廷之外,他們不壹定是敵人,至少在個人利益方面不是。

3.在同壹刑事案件中,檢察官作為控方,有壹系列的法庭活動,首先是證明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次是根據具體案情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從輕、從輕、從重處罰的建議。

公訴人在建議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可能會贊同律師的壹些觀點。

擴展數據:

檢察官和律師的區別:

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權利,在刑事案件中擔任檢察官,代表國家和社會起訴犯罪嫌疑人。他們屬於國家司法人員,是公務員。

律師是自由職業者,受當事人委托,作為代理人參加各種訴訟。律師不是公職人員,壹般沒有公權力,只是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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