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很多時候,三者之中,公安是老大,因為公安的地方領導往往是政法委的領導。警察花了很多錢來破案。他認為趙是兇手。如果不是明顯出格,檢察院不敢說什麽,甚至法院也會聽他們的。
根本原因是:壹檔杜彩。
以下是《中國人權雙周刊》的壹篇文章。
從佘祥林、趙作海冤案拷問中國司法制度。
劉正清
近年來,杜、佘祥林、聶樹斌、呼格吉勒圖、相繼被曝光。受害者的“復活”和真兇的被捕使壹些不公正的案件曝光。然而,這些不義的主人有的被槍斃,有的坐了十幾年的牢。
事實上,這些謀殺並不復雜。雖然很難找到真正的兇手,但很容易排除做壞事的人。沒有技術上的困難,也不需要刑訊逼供來定案。警方不是鎖定了分別被聶樹斌和呼格吉勒圖奸殺的被害人康菊花和“4·9”女屍嗎?警方還分別提出了他們體內的精液。這不是很好的證據嗎?將提取的精液與聶樹斌和呼格吉勒圖的DNA進行比對,無法確定真兇,但至少可以排除他們強奸殺人的嫌疑。警方鎖定張在宇為佘祥林所殺,泰倫·尚為趙作海所殺。但是,張在宇的女兒,父母,兄弟都在這裏;泰倫的兄弟們都在這裏,所以我們可以用張和趙的親屬來對比和辨認這兩個死者。雖然不能確定死者身份,但可以排除死者是張在宇和泰倫。既然已經排除了“受害人”的身份,那麽公安根據“受害人”的身份鎖定的嫌疑人也應該排除犯罪。這麽簡單的道理警察都不懂嗎?不會吧!就算公安有過失有錯誤,檢察院、壹審法院、二審法院、最高法死刑復核都是在玩程序嗎?這是危及生命的謀殺!在壹個法制健全、司法獨立的國家,不可能讓它在這些司法程序中的每壹步都過關。為此,我不得不質疑:我們的司法制度有問題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安、公訴與法律應當相互制約。其制度設計是:公安行使偵查權,檢察院行使檢察權並對公安偵查活動和法院審判活動行使法律監督權,法院行使審判權,在法院系統內部,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行使監督權。設計這壹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層層把關,盡量避免公權力的濫用,防止錯案的發生。客觀來說,級別越高,越超脫,越不介入案件,越客觀公正。事實上,在中國的司法體系中,政法委書記已經成了公檢法的皇帝,檢察院和法院形同虛設。
在我國目前的權力結構中,雖然法律規定它們是獨立的部門,相互制約,但這只是壹紙規定。其實他們是壹家人,只是中國政法委下面的不同部門。更不用說慧和了——他們不怕得罪個體客戶(做錯事的人),但他們絕不會冒險得罪這個官僚機器和他的同事。所以只要治安源頭出了問題,隨之而來的就是失誤。而且,為了掩蓋小錯誤,就要掩蓋大錯誤。這種惡性循環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以佘祥林為例。當初公訴人和法律並不是不知道案件中的問題!壹審時,三位村民出具了書面“證明”,證明收留了佘案的“受害人”張在玉。這三個村民既不是老鄉,也不是陌生人,都是與她利益無關的第三人。然而,壹審法院不僅不承認證據,反而以偽證罪逮捕並判決了這三名村民。他的母親為她申訴不僅無效,反而被監禁了九個月,然後死於抑郁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迫於荊門市政法委的壓力,判處謝死刑,企圖將皮球踢給省高院。但湖北省高院避開矛盾,利用法律規定的發回重審制度,將球踢回壹審法院。
但是,由於中國的司法系統並沒有真正獨立,被監督者實際上控制著監督者。這樣,就很難阻止警察刑訊逼供的惡果。在具體操作中,即使檢察院和法院想堵,也堵不了。唯壹可行的辦法就是用退回來補充調查,發回重審,然後內部提出司法建議,希望他們自己內部消化處理。然而,在不受限制的權力面前,誰來糾正自己呢?何況“破”了命案,是壹個很大的政績,也是壹個上升的政治資本。公、檢、法部門之上不是有個政法委嗎?但是中國從中央到地方的政法委,哪壹個不是公安的壹把手。不起訴不判刑,我就交給政法委裁決,但是檢察長和法院院長也要接受黨的領導,聽書記的話!書記壹說話,誰敢不告?誰敢不判刑?反正責任是由組織承擔的。以趙案為例。平心而論,商丘市檢察院在法律職業層面上做了壹些封堵工作。壹是通過給公安壹個臺階,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在公安堅持起訴的情況下,檢察院也明確表示,該案在證據方面不符合起訴的標準和要求。但警察壹把案子交給政法委,書記壹發話,檢察院就要起訴,法院就要判刑,只在量刑時留趙壹條生路。
再來看看“退回補充偵查”和“發回重審”程序的司法弊端。退回補充偵查的立法本意是,在公安向檢察機關提出起訴意見後,檢察機關認為仍有事實未查清或者證據根本不能滿足起訴要求,就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或者自審。但這壹程序卻被檢察院濫用,成為他們規避矛盾平衡、公安關系的法律屏障。所以明知證據不足撤訴也沒用。應當依法撤銷案件,不分青紅皂白退回補充偵查,以便公安自行撤案。但警察就是不領情,編不出新證據。他們還要求起訴,所以檢察院無路可退,只好硬著頭皮起訴。如果法院要考慮到公眾和檢察院的關系,就得相應量刑,不過量刑會輕壹些。在刑事二審程序中,如果上級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既可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也可以在查明事實後改判。但是,在立法意圖上,發回重審應當是壹種特殊情況。這壹制度的設計也被高級法院和檢察院濫用。正如湖北高院新聞發言人在回應佘祥林案時所說,“在辦案中,頂住了死者親屬上訪和220人簽名書的壓力。因為案件關系復雜,矛盾尖銳,所以受外界幹擾較多。”。於是二審法官不願意讓案子在自己手裏審結,決定發回重審,避免矛盾。荊門市政法委自然能理解省高院的意圖,為了就地解決,規避了省高院的這壹程序。該案以“違反案級管轄規定”直接移送京山縣檢察院起訴,由基層法院——京山縣法院審理。這樣,原本是壹審的荊門中院變成了終審法院,不再有高院二審。這樣,她上訴的結果可想而知。這樣玩程序,真的可以用玩到極致來形容,但是公民的權利和法制的精神沒有了,法院的公信力也沒有了。
隨著佘祥林、趙作海等受害者的“復活”,媒體嘩然,民眾憤慨。為此,反應最快的是政法委。佘案壹曝光,湖北省政法委立即高調向媒體聲明:責任人必須追究,絕不姑息;趙案壹出,河南省商丘市委政法委書記王建民立即對媒體表示:這是政法機關的恥辱,涉案人員要追究責任。然而這壹次,商丘市檢察院也毫不留情地向媒體宣稱:“我們檢察院最大的錯誤就是沒有堅持自己的意見。”——(見《南方都市報》采訪及商丘市檢察院檢察長王報道)。
近年來,幾位重量級的法學界學者壹直在為司法獨立和政法委的非法幹預而叫囂。考慮到這個背景,結合政法委對這些冤案的態度,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政法委此舉不過是媒體的宣傳噱頭,企圖撇清責任。其誠意不得不令人質疑。
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誰來追究?誰參與了?是警察刑訊逼供嗎?還是負責起訴的檢察官?還是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還是政法委還是司法系統本身?讓政法委去調查吧,但是政法委能逃過這些冤案嗎?在制造這些冤案的過程中,哪個不是政法委之手插手的?它能自我修正嗎?據《新京報》5月13日援引《南方都市報》的報道,主持案、現已退休移居美國的政法委書記王世燦,王誇口:“當年的案我記不清了,當年的會議紀要我也找不到了。我沒學過法律,不懂法,但我在煤礦學的是機電工程。”好壹個“想不起來”!妳明知道自己不懂法,為什麽在政法委的位置上還偷懶指手畫腳?!這是壹個危及生命的案子!
聶樹斌“奸殺”案真兇壹出,河北省政法委就信誓旦旦要迅速查明聶案真相,並通過媒體向全國人民承諾“引導”輿論轉向。雖然有賀衛方這樣的著名教授在喊,但是五年過去了,還是沒有結果。真相有這麽難發現嗎?這不是聶樹斌是不是兇手的問題嗎?二者必居其壹。五年後的今天,河北省政法委應該有壹個結果向全國人民交代!據傳聞,該案件涉及壹名高級官員。當初河北省高院就已經發現了該案的疑點,按照案件從輕的規則,應該判他死刑緩期執行。然而,這位高級官員患有尿毒癥,急需腎移植。在篩選死囚器官捐獻者時,發現聶的組織配型與這位高官壹致,並指示判他死刑,所以現在官方不敢公布。想必河北省政法委不會不知道這個傳言。從澄清事實、消除謠言的角度,當局也應該將真相公之於眾,讓民眾釋疑。
此案壹出,涉案民警潘玉君嚇得在黃陂區上吊自殺。自殺前,我用血在壹塊墓碑上寫下遺言,甚至引起了公安恐慌。平心而論,追究刑訊逼供的法律責任並沒有錯,因為他是冤案源頭的生產者。我相信政法委只是給辦案民警施加了壓力,讓命案壹定要破。沒有人敢刑訊逼供,但把這個源頭的後續結果全部推在他身上,是不公平的。至於趙案中幾個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被停職調查,不過是在找替罪羊。雖然我們可以從道德層面指責他們,但是從法律層面來說,簽判決書的法官只是前臺的傀儡。他們既不能獨立判案,也不能違背政法委的意誌。
古今中外,刑訊逼供並不可怕。西方稱之為“毒樹之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止於源頭。嚴復訪英考察英國政治制度時,經常出席倫敦巡回法庭。結果他驚奇地發現,英國的強大不僅僅是壹艘船的強大,而是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來糾正錯誤,解決社會矛盾。但是,我們的制度有化腐朽為神奇的力量,任何葬禮都可以被宣傳為喜事。趙作海案壹出,幾個法官被處理,趙被賠償。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也隨即頒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人民網、新華網等官方宣傳機器高調宣傳“趙作海在自己恢復理智後,深深鞠躬,感謝黨和政府,特別是對監獄多年的教育和關懷。”;黨和政府多麽英明偉大,敢於正視錯誤,改正錯誤,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類似的錯誤。雲韻。作為官方宣傳機器,怎麽敢做這樣的宣傳?趙作海作為壹個老實的農民,在政府官員的“盛情”接待和安撫下,剛從監獄裏放出來就匆匆說了這些話,我相信並不奇怪。有必要拿來做宣傳嗎?能達到宣傳的效果嗎?
三個新頒布的死刑案件非法證據排除並無新意,不值得提倡。在此之前,刑事訴訟法和兩院司法解釋已經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出了詳細規定。他們不是還制止了這些“毒樹之果”嗎?孟子早就說過:“法不足以自立”。不改變中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再多的法律也只是擺設。
真誠地尋找司法制度的弊端,找幾個替罪羊當然可以暫時平息民怨;開動宣傳機器,把葬禮辦成喜事,當然可以“引導”輿論。但這既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無助於社會的進步。如果壹個受了委屈的公民,只能靠受害者的“復活”或真兇的出現,通過媒體的曝光來治愈,那真是法律的悲哀;如果我們今天不反思刑事司法系統中的這些問題,那麽趙作海絕不是最後壹個。杜、佘祥林、、聶樹斌的命運,隨時可能降臨到妳、我、他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