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書寫,案卷和證據移送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壹般是壹個月,重大復雜的項目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壹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結束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檢察院公訴科審查完畢後,會寫公訴書,向相應法院提起公訴。總結壹下,壹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五到六個月就結束了。如果比較復雜,多次退回,最長的試用期在兩年左右。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立案決定。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交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當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本部門、本局長或者檢察長批準,應當發出不立案通知書,並將不立案的理由和理由通知申訴人或者檢察官。申訴人、檢舉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結果應當通知申訴人、檢舉人。
經審查,認為被控告、舉報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可以通知被控告、舉報的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投訴或檢舉的單位或個人。
如前所述,檢察機關的辦案期限根據不同情況是不壹樣的,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來決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期限也不壹樣。這就需要我們仔細了解相關要求,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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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