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檢察院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應該聽誰的?
1、辦理逮捕案件的審查,需要聽取下列人員的意見:
(1)犯罪嫌疑人委托了辯護律師的,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應當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制作筆錄。
(3)辯護律師在審查逮捕、起訴階段多次提出意見的,應當如實記錄。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壹條。
二、審查逮捕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犯罪主體資格的證據。比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有犯罪嫌疑人的出生證明,以確定其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如果卷內有材料反映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必須有相關的司法精神病學鑒定,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對於職務犯罪等特殊主體的犯罪,如貪汙、瀆職等,必須有任職、登記、分工等相關證據;單位犯罪,須有工商登記、社團登記、章程、會議紀要等證據證實;強奸的主體壹般是男性犯罪嫌疑人,女性犯罪嫌疑人只有* * *犯了同樣的罪,才能成為強奸案的主體。此類案件在批準逮捕女性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提供* * *犯有相同罪行的證據。
(二)證明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
1.如果危害結果是定罪的主要依據,審查逮捕時必須有相關證據。比如傷害結果的不同,關系到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重傷和輕傷的區別,也關系到案件主管,因為輕傷壹般屬於自訴範圍。因此,傷害案件必須有法醫檢驗報告或醫學鑒定等證據證明傷情。我國刑法中有很多區分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案例,比如盜竊、詐騙、搶劫、走私、偷稅漏稅等等。審查此類案件時,必須有確切的數據和證據證明。
2.如果危害對象是定罪的主要依據,如遺棄犯罪,必須提供被遺棄人是年老、年幼、重病或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證據;對於泄露國家秘密罪,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泄露的國家秘密是國家秘密,屬於什麽級別的秘密;非法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必須提供能夠證明買賣的是何種動物及其珍貴、瀕危程度的證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了辯護律師的,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