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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可以不起訴保留公職嗎?

檢察院可以不起訴而保留其公職。如果對方不構成犯罪,此時需要保留公職。壹般開除公職是以量刑為依據的。如果違反國家規定被判刑,此時就要開除公職。

免予起訴又稱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的效力是終結刑事訴訟,起訴是犯罪嫌疑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被免予起訴,犯罪嫌疑人將不再被追究刑法責任,從而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壹百七十八條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第壹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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