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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如何在量刑和實刑上爭取緩刑?

壹、檢察院批捕後如何爭取緩刑

批準逮捕後,檢察院可以給予緩刑。壹般只有在符合逮捕條件後才會采取這種措施,但只有在人民法院審理後,才能確定被逮捕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逮捕是我國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之壹,壹般只有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采取此類措施。

第二,逮捕後能否取保候審?

批捕後取保候審相對更難,但也不是不可能。即使公安階段不成功,到檢察院起訴部門,仍然可以積極爭取取保候審。如果表現好,後果不嚴重,即使取保候審失敗,在法庭階段也可以盡力爭取緩刑。當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法律操作法還是講究壹定技巧的。

三。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逮捕,但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取保候審。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但取保候審時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應當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的,如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這種情況下,如果是在逮捕前發現的,不能決定逮捕;如果是逮捕後發現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的方式。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拘留,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被羈押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收集到相應證據,但需要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偵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結案,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不存在社會危險性的。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犯罪嫌疑人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以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五項、第七項,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審查的,移送起訴的,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審查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批捕後檢察院可以認罪並委托律師,很有可能贏得緩刑。緩刑的條件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請求緩刑。條件符合就有可能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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