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材料審查
在檢察院未批準逮捕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先對案件材料進行詳細審查。包括對事實、證據、犯罪嫌疑人供述、相關證人證言等進行全面梳理和分析。通過審查,公安機關將確定案件的性質、涉及的法律條款以及可能存在的疑點或不足。
第二,補充偵查
審查中發現案件材料不充分或者有疑點的,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補充偵查。這可能包括重新收集證據、傳喚相關證人和進壹步訊問嫌疑人等措施。補充偵查的目的是完善案件材料,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三,該案被駁回
經審查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認為案件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將依法撤銷案件。撤案程序通常包括制作撤案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將撤案決定通知有關當事人。
四。後續法律程序
公安機關對檢察院未予逮捕的案件,認為有必要繼續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依法移送起訴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同時,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也有權依法申請取保候審、提起申訴或者進行辯護。
總而言之:
檢察院對未批捕案件的處理涉及案件材料審查、補充偵查、撤銷案件、後續法律程序等多個環節。公安機關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處理,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合法的處理。在整個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也有權依法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5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