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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階段律師做什麽

法律主觀:

(1)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2)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3)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接受委托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嫌疑人的具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4)拘留期限屆滿,而又沒有批準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5)逮捕期限屆滿,而又移送檢察機關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

審查起訴階段,壹般是指案件已經偵查完畢移交到檢察院起訴機關始,到檢察院起訴機關起訴到法院為止。這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家屬等案外人員只能通過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如下工作:壹、律師接受委托(壹)律師介入時間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二)律師辦理收案手續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壹式二份,壹份交委托人,壹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壹式三份,壹份交辦案機關,壹份由承辦律師存檔,壹份交委托人保存;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二、與公訴機關聯系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信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2、辯護律師有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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