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完善律師執業規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近日頒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作出明確規定。規範明確,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依法履行辯護和代理職責,人身權利和職業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出庭辯護和代理的意見,除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以外,不受法律追究。根據規範制定的職業紀律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辦案機關工作人員,詢問辦案機關的處理意見,不得利用其特殊關系影響依法辦案;不得以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眾鬧事或制造影響。《規範》還制定了9項權利救濟條款,保障律師正常執業權利。比如,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不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等妨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和訴訟權利的16行為之壹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遇到“在庭審過程中違反規定打斷或者停止按程序發言”等六種情形,可以向相關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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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律師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值班律師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建議等法律幫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