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多久?從檢察院提起公訴到開庭需要30天,經批準可以延長。
(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
(2)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為壹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時限壹個月,最多退回兩次);
(三)變更案件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因此,檢察院壹般會在接到案件後壹個月內向法院提起公訴,視案件實際情況而定,不會超過法定最高期限。
第二,檢察院提起公訴需要多久?根據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8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檢察院的公訴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決定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八十壹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提起自訴的權利;
(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立案範圍的,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壹,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準予撤回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審判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的;
(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第三,檢察院起訴是什麽意思?作為起訴的壹種,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已經偵查終結並移送公安機關起訴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理的壹種訴訟活動。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依法構成犯罪。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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