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處。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的犯罪活動是否依法實施。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這種自上而下的安排體現了檢察機關與被監督人的上下級關系,及其集中統壹的特點,與人民法院與被監督人的上下級關系有著顯著的區別。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檢察機關必須整合,具有強大的集中性和統壹性。
擴展數據:
人民檢察院依法保護公民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貫徹群眾路線,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調查研究,重視證據,不信口供,禁止刑訊逼供,正確區分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
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真理,忠於法律,忠於社會主義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公民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幹涉。?
參考:百度檢察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