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延期15天,檢察院壹定會撤回偵查嗎?
檢察院延長15天不壹定會導致撤回偵查,很有可能會批準起訴。
延長15天後檢察院撤回偵查的,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處理。檢察院作為刑事案件的公訴機關,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和證據材料後,應當對證據材料進行全面審查,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非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檢察機關對案件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後,認為證據不足,或者存在漏罪,或者公安在偵查過程中違法。檢察院可以依法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進行。
公安機關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不得超過兩次。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沒有規定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通知當事人,所以現階段檢察院沒有告知案件當事人的義務。
但在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壹般會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
二、補充偵查條款有哪些?
補充偵查是為了給案件的處理提供充分的證據,在原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偵查工作的缺點或薄弱環節進行重新調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後,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自行偵查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人民法院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將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程序上的補充偵查有三種,即審查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庭審階段的補充偵查。
關於審查批準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拒絕批準逮捕的,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檢察機關審理案件,主要看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如果案件情節不是特別嚴重,不需要起訴,那就不起訴。
同時,有些案件更為復雜。這個時候我們需要更多的時間來看證據是否充分。
需要延長審查起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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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