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察院在提問時應該註意什麽?
說實話就好,爭取從輕處罰。
1.說明事實,給出態度。
2.案件從派出所移送檢察院,意味著偵查終結,犯罪事實查明,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3.《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2.檢察院階段的家屬可以見嫌疑人嗎?
家屬如果是辯護人可以見面。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4.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5.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的,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機關同意。壹般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家屬是辯護人,經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