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桂華開設賭場案
-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如何審查,因壹審法院未建議調整量刑建議而被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如何處理?
壹、基本情況
被告蘇桂華,女,漢族,1978年8月出生。2019年5月6日被捕。
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蘇桂華犯開設賭場罪,向瀏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案,判處蘇桂華八個月以上十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檢查機關還應當移送有蘇桂華簽名的認罪悔罪書。
被告人蘇桂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量刑建議和適用簡易程序均無異議,自願簽署認罪悔罪書。
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了本案。經審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蘇桂華在湖南省瀏陽市東陽鎮東陽社區以“地下六合彩”形式開設賭場,接受賭客投註後,按壹定比例抽頭獲利,並上報上線。* * *接受了彭、邵、周、張。
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桂華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他人奇數號彩券牟利,數額達人民幣壹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蘇桂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自願,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桂華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蘇桂華沒有上訴,檢察院提出抗訴。
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本案系認罪認罰案件,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為八個月以上十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在未事先書面或口頭詢問檢察院的情況下,作出低於量刑建議的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量刑極輕。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支持瀏陽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長沙中院二審後認為,原審被告人蘇桂華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的彩票信息和輸贏規則,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蘇桂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抗訴機關和長沙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超過五萬元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案中,蘇桂華接受他人碼單1萬余元,剛好達到定罪門檻,且。壹審法院綜合考慮蘇桂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同類案件的量刑均衡,判處其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瀏陽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但量刑並無不當,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沒有實質性影響,保證了審判公正。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壹)如何審查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量刑建議,確保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權的準確、公正?
(2)人民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後,依法作出判決,檢察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提出抗訴。應該支持嗎?
三、裁判的理由
(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認罪認罰案件進行全面的實質審查。
對認罪認罰案件進行全面的實質審查,保證審判的公正,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這是由我國刑事訴訟的特點和司法權的配置決定的。中國的辯訴交易制度與美國有著本質的不同,不是辯訴交易制度的翻版。檢察機關根據認罪認罰案件提起公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是否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被告人是否確實具有認罪認罰的情節。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條件的,庭審應當重點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起訴階段簽署聲明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有事實依據,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全面審查起訴的罪名是否準確、量刑建議是否適當。總之,要充分發揮審判的功能,保證認罪認罰案件的質量。
(二)人民法院應當對量刑建議進行全面審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的規定,量刑建議的采納是有條件的。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對量刑建議進行實質性審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審查量刑建議是否適用。如果量刑相同,但量刑不當,建議量刑明顯不當。第二,要把要宣布的刑期和量刑建議的刑期進行比較。既要考慮差額的絕對值,也要考慮差額的比例。對於長句來說,雖然比例不高,但差異的絕對值較大,顯然是不合適的。另壹方面,對於刑期較短的案件,雖然差額絕對值較小但比例較高,仍屬於明顯不當的量刑建議。第三,要註意相似案例的檢索,保證量刑的平衡和法律適用的統壹。如果檢索同類案件後發現量刑建議與同類案件的量刑明顯失衡,則量刑建議也明顯不當。第四,要將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與普通案件的量刑進行比較。認罪認罰案件量刑重於普通案件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
(3)因壹審法院未建議調整量刑建議而導致檢察機關抗訴的,二審法院不應以程序違法為由發回重審。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量刑建議調整,目的在於緩解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缺乏準確性與司法判決量刑公正要求之間的差距。因此,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並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程序上不違法,符合確保判決在法院實體審理中形成的要求,也避免了因量刑建議調整而導致的審理期限延長和司法資源浪費。檢察機關在此基礎上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如果其在審理後認為壹審判決的事實認定、定罪、量刑沒有錯誤,則不應以違反程序為由發回重審。
本案中,被告人蘇桂華剛剛達到定罪門檻,具有坦白從寬、自願繳納罰金的減輕處罰情節。從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分析、量刑規範化的要求以及類似案例的查找來看,判處被告人拘役五個月顯然是不合適的。壹審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蘇桂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同類案件的量刑平衡和無罪案件的量刑情況,判處其拘役五個月,量刑適當。壹審法院基於審判職能,通過聽證保障了控辯雙方發表意見的權利,確保了酌定量刑的準確和公正,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沒有實質性影響,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壹審告知調整量刑建議並不違法,據此提出抗訴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