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5條確立了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具體來說,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主要有: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刑法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後;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超過上述法定追訴時效的,壹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3.因大赦而免於懲罰。在中國,NPC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赦。這項大赦令具有終止刑事調查的法律效力。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是基於受害者的投訴。如果受害者沒有提出申訴或撤回申訴,這類案件的調查將失去法律依據。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實行的是罪責自負,反對牽連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意義,不予追究。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上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來說,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決定。在偵查階段,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偵查機關應當駁回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上述第壹種情況應當宣告無罪。在其他情況下,審判壹般應裁定終結。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已經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依照其他法律免除刑事責任的。”刑事律師建議特別註意以下幾點:1。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在訴訟的不同階段,對上述六種情形區別對待。(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決定。(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四)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上述第壹種情況應當宣告無罪;對於其余5起案件,壹般應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已經認定的證據材料,可以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壹旦公安司法機關宣布不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就結束了。自訴案件,法院應當根據情況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或者作出準予撤回、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者作出宣告無罪的判決。2.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 12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調查。已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規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審查起訴部門發現我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有《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退回我院偵查部門,建議撤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