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應對律師找辯護人的新罪名?
律師在發現辯護人有新的犯罪行為後,需要將犯罪情況告知司法機關。具體原因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有權保密。但是,辯護律師知道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二、審理過程中發現新罪怎麽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七日內未答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壹條的規定,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1.如果發現新的犯罪事實,但不影響性質,比如盜竊罪,原來有三個罪名,現在發現1,檢察院可以追加起訴,也可以再起訴;
2.如果發現了新的事實,會影響罪名的定性,比如在搶劫案件中,發現被告人作案時攜帶兇器,那麽檢察機關可以將起訴變更為搶劫罪的指控;
3.如在審理盜竊案件時發現新的事實,如搶劫事實,檢察機關可追加起訴或另行起訴;
4.上述內容被法院發現的,可以告知出庭的公訴人或者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建議追加或者變更起訴。如果檢察院不追加、不變更,法院只能對原指控的事實進行審理和判決。當然,檢察院指控a罪,法院可能判為B罪,但審判的事實都是檢察院指控的同壹個。
如果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司法機關發現犯罪分子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那麽法院就有可能選擇對每壹個罪名分別審理,然後適用數罪並罰、重罪吸收輕罪等原則,然後開庭宣判最終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