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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原則適用規則簡介

法律主觀性: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法律規定: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壹名被告人提起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二審程序中的壹項特殊原則,其目的是有效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壹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被告人上訴的目的是為了肯定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通過再審改變壹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期望二審法院通過審理減輕刑罰或者從輕定罪或者宣告無罪。如果在被告人上訴後,二審法院再次審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罰,則有違上訴人上訴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訴人上訴時的思想顧慮;即使妳不敢上訴,即使妳知道壹審法院枉法裁判,妳也可能因為害怕二審法院也可能加重處罰而放棄這個訴訟權利。二審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在不加重被告刑罰的情況下審理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重的限制。因為超出了只有被告人的界限,人民檢察院也提出了抗訴或者自訴人也提出了上訴;或者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壹審法院判處的刑罰過重,抗訴減輕被告人刑罰的,二審人民法院也應當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於消除被告人因害怕加重刑罰而不願或不敢上訴的思想顧慮,使被告人能夠毫無顧忌地行使上訴權,確保被告人的訴訟地位不會因上訴而惡化,使其能夠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護權。上訴不加刑也有利於提高審判質量。大量的刑事案件可以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通過申訴提高辦案水平。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必須遵守的原則。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或者指定再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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