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國家機構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元首-總統;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家軍事領導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國家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中央軍委1、性質和地位我國現行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央軍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因此,中央軍委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機關,享有對全國武裝力量的決策權和指揮權。2.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其他成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是隸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組織和管理武裝力量的國家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中央軍委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為五年。3.領導體制根據現行憲法,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有權對中央軍事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最後決定。董事長負責制並不否定民主集中制。在對重大問題作出決定之前,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必須進行集體研究和討論,然後集中正確的意見作出決定。同時,實行董事長負責制也是因為現代戰爭要求機動性、靈活性和快速變化。因此,國家最高軍事指揮機關必須具備應對各種復雜軍事態勢的能力,才能對各種突發軍事動向做出果斷、快速的反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壹)性質和任務1。大自然。我國現行憲法第12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這壹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的性質。根據這壹規定,在我國,審判權必須由人民法院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審判權,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進行司法活動。2.任務。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罰壹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通過壹切審判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二)組織體制和職權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制由下列法院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和森林法院。我國現行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這說明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不是領導關系,而是監督關系。憲法中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各級人民法院能夠依法獨立進行審判。根據這壹規定,上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如何進行審判,只能對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是否正確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和監督。這種監督主要體現在上級人民法院按照申訴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具體案件的監督,以及對錯誤判決、裁定的糾正。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主要職權包括:(1)管轄第壹審案件,依法由自己管轄或者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案件(主要是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上訴和抗訴的管轄;(三)審判監督權,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審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進行再審;(4)司法解釋權,解釋在審判過程中如何適用法律;(五)死刑核準權,即核準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和高級人民法院授權以外的死刑案件。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其中:(1)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第壹審管轄,審理除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所有第壹審案件;(2)庭外處理權,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3)調解指導權,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二)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設區的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第壹審管轄,依法審理所管轄的第壹審案件(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行政案件(包括確認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辦理的案件、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起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以及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二)管轄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上訴和抗訴案件;(三)審判監督權,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分院、省、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審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者指令基層人民法院對基層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進行再審。(3)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級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第壹審管轄,依法審理所轄第壹審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和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二)上訴管轄,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不服海事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三)審判監督權,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省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審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進行再審;(4)死刑核準權,核準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死刑案件(即殺人、強奸、搶劫、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案件)。3.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的特殊組成部分。它們是在特定部門設立的或為特定案件設立的法院,受理與部門設立有關的專業案件。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我國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軍事法院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隊中的最高級別)、各大軍區和軍兵種的軍事法院(相當於中級)和兵團壹級的軍事法院(基層)。軍事法庭負責審理軍人犯下的刑事案件。海事法院只有壹級,在廣州、上海、武漢、天津、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海口、北海等港口城市設立,建制相當於地方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案件和民事主體之間的第壹審海事案件。對海事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由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鐵路運輸法院是設在鐵路沿線的專門人民法院,分為兩級:壹級是在鐵路局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二級是在鐵路局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鐵路運輸法院負責審理由鐵路公安機關偵破、鐵路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鐵路沿線刑事案件和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糾紛案件。森林法院的任務是保護森林,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重大事故和涉外案件。基層林區法院壹般設在某些林區的壹些林業局(包括木材和水運局)所在地;在地區(聯合)林業局所在地或者國有林集中連片的地區設立森林中級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壹)性質、地位和任務1。大自然。我國現行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壹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從目前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實踐來看,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主要是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違反刑法,監督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活動是否合法,包括事後監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活動。2.任務。根據憲法和1979年制定、1983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的任務是:打擊壹切叛國、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懲罰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其他犯罪分子,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步,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鬥爭。(二)組織體系和領導體制1。組織系統。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我國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制由下列檢察機關組成: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全國設立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縣、不設區的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省、縣兩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和其他地區設立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關。2.領導體制。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實行雙重隸屬制,不僅對同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而且對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國家權力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主要表現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罷免或者任免人民檢察院主要組成人員,審議工作報告,以及各種形式的監督。檢察系統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領導體制。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這種垂直領導體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人事任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設區的市、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2)企業領導。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復查和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遇到自己解決不了的困難時,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給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時派人協助工作,或者移送案件自行處理。人民檢察院內部實行檢察長統壹領導和檢察委員會集體領導相結合的領導體制。檢察長對檢察機關的組織領導、決策、任免、提請和罷免、代表等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的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問題。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意見,可以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三)職權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各級人民檢察院主要行使以下職權:1。即直接受理和立案偵查觸犯刑法的刑事案件,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對嚴重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立案偵查貪汙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2.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由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3.提起公訴。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駁回起訴。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派員出庭支持公訴。4.調查和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是合法的。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違法時,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5.審判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違反法定程序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申訴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權提出抗訴。6.實施監督。又稱“監獄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如有違反,有權通過執行機關予以糾正。這種監督還包括人民檢察院對死刑執行的監督、人民法院對減刑假釋的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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