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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證據分類的意義。

問題壹:證據分類的意義研究證據分類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具有重要意義。第壹,分類是各學科常用的方法。它是人們認識和研究客觀事物的重要邏輯思維方法。只有通過這種方法,才能區分各種事物,才能深刻揭示各種事物的異同。這是人類從失明走向意識的科學方法。運用分類的方法對證據進行深入研究,不僅使證據理論研究得以深入,而且對公安司法人員收集、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也具有直接的作用和意義。通過對證據進行分類,掌握其規律,辦案人員可以少走彎路,自覺依法辦案,從而及時排除假證。因此,它對保證案件質量起著重要的作用。其次,進行分類研究,掌握各類證據運用的規律和規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員辦案規範化、科學化,可以克服長期以來辦案人員的傳統觀念和做法。尤其是目前很多辦案人員習慣用運動、特殊項目,偏離了使用證據的客觀規律,以至於很多案件尤其是壹些大案要案被卡住,辦不了,造成人力物力的極大浪費,卻收效甚微。深入研究證據分類可以克服這些不足,提高辦案效率,實現司法公正。

問題2:簡述民事訴訟中的以下幾種分類證據:(1)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評估結論;(七)勘驗筆錄。

問題3:證據的概念和類型是什麽?證據是指在訴訟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材料。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

證據種類是指法律規定的證據來源形式的分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記錄;視聽資料。我國民事訴訟法將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問題4:證據的種類有哪些?證據是指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也是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如下:1。書面證據。指用文字和符號記錄或表達的證明待證事實的文件。例如,信件、文件、賬單、合同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常見且廣泛使用的證據。2.物證。指通過其形狀、特征和質量解釋部分或全部待證事實的文章。比如不合標準的家具,撞壞的汽車等。3.視聽資料。指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錄音機錄下的當事人的對話,錄像機錄下的人物及其活動,電子計算機存儲的數據資料。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4.目擊者證詞。指證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或者書面陳述案件事實。目擊者的陳述可以是自己聽到的、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和地方間接了解到的。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廣泛使用的壹種證據,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必須依據證人證言來認定事實。5.當事人陳述。指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有關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的情況的陳述。6.鑒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構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技術鑒定所作出的結論。如醫學鑒定、指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文件鑒定、會計鑒定等等。鑒定結論是運用專門知識作出的鑒定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鑒定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7.審訊記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或者不能或者不便從人民法院取得的物證進行現場分析、勘驗、勘查後所作的記錄。它是對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存原始證據的壹種證據形式。人民法院必須全面、客觀、實事求是地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也要審查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與待證事實的關系。以上證據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致的調查分析,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問題5:有哪幾種證據?有七種證據:

(壹)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五)評估結論;

(六)勘驗、檢查記錄;

(7)視聽資料。

問題六:證據的種類什麽證據是指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根據我國法律,有以下幾種證據類型:1,書證。指用文字和符號記錄或表達的證明待證事實的文件。例如,信件、文件、賬單、合同等。2.物證。指通過其形狀、特征和質量解釋部分或全部待證事實的文章。比如不合標準的家具,撞壞的汽車等。3.視聽資料。指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錄音機錄下的當事人的對話,錄像機錄下的人物及其活動,電子計算機存儲的數據資料。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4.目擊者證詞。指證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或者書面陳述案件事實。目擊者的陳述可以是自己聽到的、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和地方間接了解到的。5.當事人陳述。指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的情況的陳述。6.鑒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技術鑒定所作出的結論。如醫學鑒定、指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文件鑒定、會計鑒定等等。鑒定結論是運用專門知識作出的鑒定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鑒定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7.檢查記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或者不能或者不便從人民法院取得的物證進行實地分析、勘驗、勘查後所作的記錄。它是對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存原始證據的壹種證據形式。

問題7:證據的法理分類證據的法理分類除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外,理論界還總結了長期使用中形成的證據的特點,並按照不同的標準對證據進行分類,以便在司法實踐中註意到不同種類證據的不同特點,更好地服務於案件事實。1.原始證據和外來證據根據證據來源的不同,證據可以分為兩類。壹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都是原始證據,通常稱為“第壹手證據材料”。比如行政許可證明原件,假冒商標原件。通過中間復制和報告獲得的所有證據材料都是傳入證據,也稱為派生證據。比如執照復印件,物品照片等。這種分類告訴人們,原始證據比傳入證據更具證明力,因為它是在案件事實中直接形成的。因為,中間環節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證明力與傳輸次數成反比。所以要盡量提供原始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是,不要忽視傳入證據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作用。傳入的證據可以為調查案件提供線索,也可以用來幫助證明其他證據的真實性或可靠性。此外,在原始證據滅失的情況下,經查證屬實的證據連同其他證據仍可以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根據訴訟證據與待證明事實的關系,證據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能夠獨立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是直接證據。比如目擊超車違法行為的行人所做的證人證言。間接證據是指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壹方面或某壹環節,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群眾舉報某人非法賭博活動,警察發現新購買的大家電與其收入嚴重不符。但家用電器可能是用賭資購買的,也可能是親友贈送的。不能直接證明是否存在非法賭博。區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意義在於,要盡可能多地收集直接證據來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不能用孤立的間接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而必須用成組的間接證據,即可以用證據鏈來認定事實,而且證據鏈必須環環相扣,只能得出壹個結論,通過嚴格的邏輯推理才能認定案件事實。直接證據雖然價值很大,但往往很難收集,而且往往是言詞證據。間接證據多為物證,前者不如後者可靠。這就告訴我們,還要重視間接證據的收集,間接證據往往是找到直接證據的先導,也可以用來鑒定間接證據的真偽。有時候,我們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形成的證明體系,通過仔細的收集和推理,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另外,值得註意的是,直接證據不壹定是原始證據,間接證據也不壹定是透射證據。這兩類證據之間存在交叉關系。比如,醫生對受害人傷情的檢查診斷,是對傷害程度的直接證據,但不是受害人是否受到加害人侵害的直接證據。3.言詞證據和物證根據表現形式可分為言詞證據和物證。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是以人的陳述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稱為言詞證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是通過客體的外在形態特征或者記錄的內容、思想表現出來的,稱為物證。區分言詞證據和物證的意義在於提醒人們兩類證據的不同特征,從而通過審查判斷去偽存真。還要求人們註意全面收集各種證據,以便相互利用。4.這個證明和反證根據是否是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提出的事實依據,可以分為兩種:這個證明和反證。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提出的證明該方主張的事實的任何證據,都是這個證明。凡是為了推翻對方主張的事實,而提出與對方相反的事實依據,即取消的,稱為反證。比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張被處罰人存在制售變質食品的行為,並引用了兩份當事人陳述和壹份現場檢查筆錄,就是證據;對方即被處罰人提出,當事人陳述中所指的銷售時間與設備維修企業關閉時間重合,所謂制售變質食品->;& gt

問題8:法律意義上的證據是什麽,包括哪些種類?妳好,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六種證據:1,物證、書證;2.證人證詞;3.受害人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和檢查記錄

問題九:證據的分類《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證據可以分為七類,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延伸到涉稅工作,稅務案件證據可以分為:稅務檢查文書、詢問筆錄,以及調查過程中取得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根據稅務案件證據的性質,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這是指法律規定的證據來源形式的分類。根據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證據有八種:物證;書面證據;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調查、檢查和鑒定調查實驗記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將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英美法系國家將證據分為證人證言、書面文件和物證。大陸法系國家認為當事人可能不是證人,鑒定人不同於證人,所以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人意見、書面文件、物證。2065438+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2月4日發布的壹份司法解釋顯示,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為證據。說明1,書證、物證都是以文章或文字形式出現的物證。物證是在犯罪中使用的或者與犯罪有關的,能夠證明犯罪和犯罪的有關情況,如作案工具、贓款、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書面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之間的通信往來;文件、書籍等。被腐敗的罪犯改變了。物證的特點是沒有任何主觀性,只是以其客觀存在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必須妥善保管,才能保持其原始形態。無法保持原狀或者物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2.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根據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人員所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的義務,即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調查行政處罰案件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因此,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如實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情況,不得作偽證。3、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講述案件的真實情況並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只有成立,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被害人陳述”是指被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人員陳述被害人的情況以及案件的其他有關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作出的供述或者辯解,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的犯罪行為或者承認自己的罪行,但認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解。4.視聽資料是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錄像和計算機存儲的資料,是固定保存的證據。更可靠,更接近真實情況。但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被認定為證據。5.專家意見是指專家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和判斷。這是壹個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gt&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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